[原创]番茄花园案:警惕西方势力利用知识产权破坏中国稳定
| 番茄花园案:警惕西方势力利用知识产权破坏中国稳定大局<br><br><br>首先,我介绍一下SYMANTEC(赛门铁克)盗版案的案情。2006年我的公司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联邦法庭起诉SYMANTEC侵权。其基本事实是,SYMANTEC的一个子公司在1998年购买了一个用户的软件许可,然后在几年之内,没有获得任何允许的情况下,把该软件捆绑在它的互联网安全软件内在全球销售,这个产品后来成了SYMANTEC的主打产品。因为属于企业型软件,直到2005年我们才掌握了一些线索。在多次质询之下,对方先是提供虚假的信息,谎称6年内只卖了六百多个拷贝,企图蒙骗过关。后来我们发现更多证据,对方先是答应按件支付许可费用,但最后翻脸不认账。无奈之下,只好对簿公堂。<br><br>起诉后,在取证中我们获得了大量证据,包括一份SYMANTEC内部文件承认它们没有软件许可。SYMANTEC的产品里捆绑了我们的软件,我们这个软件还会显示“一个用户、不得发布”的许可权信息。我们获得被告的部分销售资料:它们向全球六百家大企业、单位(包括美国的大银行、大石油公司、大财团、大医院、各大大学、军队等等)出售了相关软件,很多客户是购买了上百许可,更多的客户则是无限制许可,也就是可以复制任意数量。更为严重的是,在起诉后,SYMANTEC谎称已经停止使用我们的软件,但取证中我们偶然发现,他们不过把相关代码改头换面(我们的产品既有源代码、也有可执行码),把文件名称改改,还在继续用。进一步取证发现,他们在印度的开发人员曾试图替换我的软件,但没有成功,但其互联网安全产品需要这部分功能,只好玩这个把戏,以为能瞒天过海。<br><br>我们要求就SYMANTEC欺骗法庭、继续侵权之事增加控告,却被美国联邦法官否决了,说我们提出太迟,弃权了(我们起诉才一年,获得相关证据才几天)。然后,美国联邦法官把我们的侵权起诉完全撤销,说侵权根本不成立。其“逻辑”是:SYMANTEC获得了一个拷贝的许可,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问题在于许可的范围,只有超出许可范围才是侵权。因为(1)中国人不能证明SYMANTEC看到了那句“一个用户,不得发布”的信 息;(2)即使中国人能证明被告看到了那个信息,也不能证明被告同意了那个限制。因此中国人无法证明SYMANTEC超越了许可范围而构成侵权。相关案例 请看 NETBULA, LLC v. SYMANTEC CORPORATION, 516 F. Supp.2d 1137, 1152 (N.D.Cal. 2007) (citing Specht v. Netscape Communications Corp., 150 F.Supp.2d 585, 596 (S.D.N.Y. 2001), aff\'d, 306 F.3d 17 (2d Cir. 2002) (\"The case law on software licensing has not eroded the importance of assent in contract formation.\"))。美国是判例法,美国联邦法庭的判决就是美国的法律。因此上述判例精神是美国法庭必须遵守的。按这个判例,只要盗版者没有同意版权人的许可限制,就不构成侵权。<br><br>番茄花园的案情与SYMANTEC的案情相似。但番茄花园不存在欺骗行为,番茄花园虽然也改动了微软的软件,但从没有隐瞒其修改事实。番茄花园的操作是公开的,是光明正大的,是得到了微软多年的默许的。何况其情节根据上述美国的判例法根本不构成侵权。<br><br>有人说,番茄花园和洪磊是在中国,美国法律不适用。但是微软是美国公司,其软件的开发是在美国,它的知识产权保护当然可以参照美国法律--如果它的知识产权在它本国都不被保护,却在中国来寻求保护,那是很荒唐的。美国自称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先的国家,其判例精神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SYMANTEC盗版案的判决精神完全可以套用于番茄花园案。<br><br>微软通过默许中国民众使用免费视窗软件而占领中国市场、挤垮红旗LINUX等对手的做法本身就是非法的。如果在番茄花园案处理中,中国法院建立一个对洪磊不利的先例,那么微软和其他美国公司就可以利用中国司法系统,对数以千万计的中国公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索取赔偿,行敲诈勒索之能事。从中国社会的稳定出发,必须严厉制止西方势力利用知识产权要挟中国人民的企图。<br><br>作者:岳东晓博士</b><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