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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系列】聊聊身边的法律案件,欢迎讨论,不断更新中

本主题由 胡鹤翔 于 2008-11-5 00:24 置顶

农村买房以签订合同为依据

2万块钱买的房,8万块钱出手,吴**心里很高兴,但没过多久他就后悔了。原来,这套房子要拆迁,拆迁款足有20多万元,他赶紧找到买主说自己不卖了。但协议上白纸黑字,买主陈**也不是傻子,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去年初,吴**把一套房子以原价四倍的价格卖掉了。这套农村的房子是他在1999年以近2万元的价格买来的,8年过去了,房价也升了不少,吴**便找了个买家,双方以近8万元的价格成交后当场付钱,并签下了房屋买卖协议。
赚了这么多差价,吴**开心不已。一段时间后,当他准备陪买家陈**去办理产权过户时,听到了一个令他崩溃的消息。原来,就在他卖掉房子后没几个月,这套房子就被列为拆迁范围,拆迁补偿费至少有20多万。吴**郁闷不已,并决定立即把房子收回。 “房子还没办理产权过户,这套房子我不卖了!”吴**当场翻脸。拿着房屋买卖契约的陈**并不想让出房子,双方不欢而散。
此后,吴**三番四次地找陈**协商,想让她把房子“吐”出来,但陈**也不是傻子。双方就这么僵着,陈**不肯退房子,吴**也不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去年底,街道办事处按照手续,把房屋的拆迁补偿费总共26万多元登记在陈**名下。听到这个消息后,吴**在今年初把街道和陈**告上法院,称在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的情况下,房子依旧是他的,而街道将他的房屋全部拆除并把拆迁补偿款给了陈**,严重侵害了他的财产权,请法院判决撤销街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将房屋补偿款全部还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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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农村买房以签订合同为依据
农村的房产买卖,一般来讲,买房人必须是本地居民,具备农村户口。陈**就是村里人,她跟吴**的买卖合同已经签订,而且都住进去了,虽然她的产权还没有办理过户,但是房屋买卖行为基本上已经完成了。

“如果吴**的这套房子是商品房,结果就不一样了!”商品房买卖是不限主体的,最终双方的买卖行为是不是完成,是以房产过户为最终的参考依据,而不是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契约。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驳回吴**的行政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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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律师的讲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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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搭玻璃房餐厅 ,业主起诉

黄先生入住新买的商品房后,却发现开发商改变小区平面规划,在车库入口处擅自搭建了一间玻璃房用于开设餐厅。黄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除该建筑。
2003年1月15日,黄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黄先生向该公司购买**市杨**区**路某小区内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房产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黄先生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黄先生书面同意;如房产公司未征得黄先生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黄先生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原状。合同生效后,黄先生依约履行了付款等合同义务,并于2004年1月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可到了2004年初,房产公司为解决工程施工人员及小区居民就餐问题,在小区车库入口上方搭建了“玻璃房”,用于餐饮。为此,黄先生多次与房产公司交涉并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房产公司仍未拆除该建筑物。无奈之下,黄先生于2008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按合同约定拆除小区车库入口上方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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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黄先生和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当遵照履行。房产公司在未征得黄先生同意,又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内搭建建筑物,改变了小区平面布局,显属违约。房产公司应拆除小区车库入口上方搭建的建筑物,按合同约定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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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律师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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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我以前的男友总是恐吓我不可以和别的男的说话或者是在一起走,他说要是让他看见就杀了我们。这样是不是已经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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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辽源李律师的回复:
你好。
首先对你的遭遇表示同情,也希望你能理智的去解决这件事。对于你前男友的做法,要分几种情况来分别对待:
1、如果其已经周密的设计了杀人计划,并为杀人准备了犯罪工具,甚至开始持犯罪工具尾随你,那么这种情况属于犯罪预备,不仅违法,而且已经属于犯罪了,只不过是未遂而已。
2、如果其只是随口说说,并没有相应的犯罪行为,那就不能用犯罪来评价。但如果其恐吓的次数达到骚扰的程度,可以报110,施以治安处罚。
3、如果你前男友只是一时分手,心情不好,建议你还是冷静处理,调解为主。不要把事情激化,不要把事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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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律师的讲解
在生活中 这样的事情有很多
最好还是用理性的方式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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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判定感情破裂的常见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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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性问题,一直是人们比较敏感和较多回避的一个话题。即使在现代这个对各种观念日益开放的社会,因为婚内性问题而提出离婚的还是比较少。但这并不是说婚内性问题产生的少,而是大多数人不愿直面这一现实,而假借了其他借口来实行离婚。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作为爱情基础之一的性行为对于婚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你们之间没有正常的和谐的性生活,那么你们的婚姻多半是不牢固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
对于婚前缺乏了解而草草结婚的,可以分为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有些人为了物质方面的原因,或觉得对方的收入高、权势大,掺入了某些交易的因素而结婚。以为婚后可以培养感情,但却发现这只不过是自己一厢情愿的美好想法罢了。
而另一些人则是属于情感冲动类,一见到对方就认定那是自己一生追求的人,把对方看成是完美无缺,毫无瑕疵的,根本不可能对他有深层次的了解。这种情况导致的后果是在婚后一段时间以后,当热情慢慢退去,当柴米油盐代替了甜言蜜语,你会发现原来被你视为优点的那些东西一下子变成了令人难以忍受的缺点。以前是迫不及待地想和他在一起,现在则希望马上就和他分离,最终走上了离婚之路。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的。
有些精神病是间歇性的,一般情况下跟正常人一样,只在特定条件下才会发作表现出来。所以如果他对你隐瞒了精神病史,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你实施了暴力伤害。那么,你完全可以提出离婚,因为夫妻间最基本的坦白和信赖,已经被破坏了。你又如何保证感情还能和好如初呢,所以这也是判定感情破裂的一种依据。

4、一方欺骗对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比如对方在经济方面故意夸大事实,说有多少的存款,多少的房产,或者采用诱骗的手段和你发生性关系。等到木已成舟、生米煮成熟饭时,骗取结婚证。这个其实和前面有一点是共同的:欺骗。
你可以忍受他的贫穷,也可以忍受他的懦弱,但是你无法忍受他对你的欺骗。因为欺骗,你不知道和你共同生活的他到底是怎样的一个人。究竟还有多少是你所不知道的,究竟什么才是真的,你终日生活在无端的猜疑和莫名的愤怒之中。这明显不是你想要的生活,于是你只能选择离婚。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却没有同居生活,也没有和好的可能的。
  这种情况其实很少见,大部分都是在婚后经过一段共同生活的时间后才发现对方的不足,然后才产生情感裂痕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的,只能说明你们之间已经彻底破裂,没有挽回的余地了。

6、 包办买卖婚姻的。
  这种情况在城市已经基本被杜绝了,而且连“包办”和“买卖”这种概念和说法,在现代都市年轻人头脑中都根本就不会有了。不过,在一些农村和偏远山区,还是有着类似的情况,引发了较严重的婚姻问题。

7、 分居已满二年,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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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这样一件事情咨询您,望回复。谢谢。
我的朋友两口子离婚,协议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后又复婚,不长时间又离婚,那么复婚前已经分割完毕的财产在第二次离婚中,是否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男方是否有权分割以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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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辽源李律师的回复:
你好。
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来看,复婚前已经分割完毕的财产在第二次离婚中,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男方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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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怀疑我老公有外遇,想离婚,可他同意离婚不同意分我家的财产,我又不想去法院起诉他,有没有什么办法帮帮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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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辽源李律师的回复:
你好。
离婚还是以调解为主,这样对双方的伤害都小。可以推心置腹的跟他谈谈,尽量不要让事情激化。
如果他同意离婚却坚持不同意你分家产,那就只有起诉了。但婚姻不是儿戏,在起诉之前,你也要做好以下三点准备:
第一,你要确定你是否真的想离婚。
第二,你怀疑你老公有外遇是否有足够的证据。
第三,你对你家的财产是否有主动的掌握权。
如果以前三点均为肯定答案,你才有可能最大限度的争取到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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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你好:
我想向你咨询一个问题,刘某在给朋友搬家的时候,不小心把腰扭伤,休息2天后到单位上班,过了1个月,在单位工作中又扭到了腰,而且很严重,在家休息了1个月。到开资的时候发现单位少给自己过了10个班,刘某找到了经理问其原由,经理说刘某的伤是之前给朋友搬家时造成的,在单位工作时扭到腰,是旧伤未愈造成的,不属于工伤。只扣了刘某10天的工资,算是单位照顾他了。请问,这样的解释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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