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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系列】聊聊身边的法律案件,欢迎讨论,不断更新中

本主题由 胡鹤翔 于 2008-11-5 00:24 置顶

办房产证时方知房屋被抵押,怎么办?

1998年,李先生等二十七名购买了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1999年7月9日,包括李先生在内的多名业主付清了全部房款,并于1999年前后入住。2006年初,李先生等人到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时,才得知自己购买的房屋因**公司拖欠银行贷款,被查封冻结。后李先生与其他业主前往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方知是**公司拖欠银行贷款,李先生等人所购买的房屋是**公司开发又没办理产权证,被误认为是**公司的财产。李先生等二十七名业主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并判令**公司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

    律师认为:公民可以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李先生等人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现李先生已经全额支付了该房屋的购房款,且被告已将房屋实际交付给李先生等人使用,故李先生等人有权对该房屋主张所有权。**公司作为房屋的出卖方,应在房屋出卖后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李先生等人所有,故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协助李先生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李先生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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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李律师的细致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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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偷拍偷录的证据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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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1995年最高院有司法解释,确实规定偷拍偷录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2002年4月1日起,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作了修正,该规定认可了偷拍偷录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合法性。
要注意的是,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法院是有条件地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前提是:
     1、有其他的证据相佐证。
     2、合法手段取得。
     3、无疑点。
     4 、对方无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符合上述情况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还需要说明的是上面所说的合法手段取得,指在取得证据时不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不得私入别人住宅,不得使用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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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对哪些案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精神需要日益增长。当受到精神损害时,也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那么,当事人可以对哪些案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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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不是所有的侵权都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只有法律特殊规定的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本帖最后由 辽源李律师 于 2008-7-24 16: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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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

●受害者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注意事项
  首先,观念要更新:
  由于以前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获得赔偿,是交警的职责;现在交警已经没有这个职权和职责,受害人应当及时通过起诉来保证赔偿权利的实现。通过诉讼,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其次,注意收集证据:
  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还应当注意收集赔偿相关的证据,注意及时申请相关检验、鉴定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不能独立完成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等人员帮助。

●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以及结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调解时限中断。
 当事人在调解期限不参加调解,又不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延期调解的,调解期满后即终结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 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二) 责任认定;
 (三)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

●如何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非常重要的,相关事故当事人对此是不能漠然置之。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此并不是十分重视,比如在交通警察做调查笔录时,对询问的问题的回答不是认真对待,觉得无所谓,有些人虽然对自己的回答给予了十分的注意,但在措词上却不是十分注意,结果使自己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对于事故认定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根据实践,认为对以下几点应当注意:
 一、对于交通警察的询问一定要认真对待,准确回答
交通警察所做的询问笔录对于事故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依据之一,因此在回答询问的问题时就一定要认真回答,准确回答。尤其是在发现交通警察故意偏袒某一方时就更要注意。
  二、对于交通警察的现场勘察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现场勘察是事故认定的重要依据
 (1)在交通警察绘制图后,应当立即要求查看其所绘制的现场图,如果发现有不正确的地方要立即指出,并要求其修改。
 (2)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在交通警察勘察之后自己也对现场进行摄像或照相,以备比较。
 三、当认定书做出来后,一定要认真审查书的内容
 对于认定书的内容一定要认真审查,
 (1)审查对事实部分的表述是否准确。
 (2)审查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正确。
 (3)审查法律条文是否应该适用到该事实上。
 审查以上几点是非常重要的,而且专业性较强,因此最好聘请律师帮助审查,并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
 四、如果认为事故认定有误,一定要在诉讼程序中坚决请求法院依法进行证据的审查判断,因为法院对此认定没有变更权,但有权在判决时不予采纳。因为新交法规定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哪些情况下适用推定?
  所谓责任推定,是指在预先设定的某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负某种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该负某种责任。它是在特殊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特殊方法。责任推定有下列几种情况: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如果双方均为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公安机关只有在根据现场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如经调查,能客观认定责任的,则仍需按规定认定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共分几类?都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而作出的鉴定。它是以责论处、处罚得当、赔偿合理的基础,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要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问题。因此,必须充分运用各种证据材料和计算数据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和认定。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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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律师细致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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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场见证的代书遗嘱必须符合哪些形式要件?在近日有争议遗嘱因为只有立遗嘱人、代书人等的印章,而无本人签字,《律师会见当事人笔录》以及遗嘱手写文本中立遗嘱人的签名由律师代签且整个过程仅一名律师在场。
    2000年8月7日,吴女士在律师的见证立下代书遗嘱,百年之后将名下位于**街的一处房屋赠与其弟吴某的外孙金某。2007年2月13日,吴女士撒手人寰,由此引发了家人之间有关代书遗嘱效力问题的一场纠纷。

    吴女士身前曾有过两段婚姻,1988年第一任丈夫去世,此后吴女士与齐某再婚并与齐某和前妻所生之子,即吴女士的继子小齐共同生活直至1998年齐某去世。由于吴女士身前未生育子女,因此当吴某以及小齐得知吴女士已立遗嘱将巡道街的房子赠与金某后,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判决确认遗嘱无效。

    吴某和小齐在诉状提到,金某出示的这份遗嘱既无吴女士签名也未捺印,所盖图章有伪造嫌疑,且吴女士身前曾与金某的母有过节,吴女士不可能将房屋赠与金某。

    金某对此辩称,吴女士立下遗嘱是经过律师见证,且盖章也符合吴女士生活习惯。因此这份遗嘱完全真实有效,是吴女士生前意愿,自己有权获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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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这份由律师在场见证的代书遗嘱为为无效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设立这种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这种遗嘱在代书人代书之后必须向遗嘱人宣读,由遗嘱人认可,并且代书人、遗嘱人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之所以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就是防止遗嘱被伪造或篡改。吴女士的遗嘱文本仅有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等的印章,而无本人签字,《律师会见当事人笔录》以及遗嘱手写文本中吴女士的签字都是律师代签的。立遗嘱过程中,两名见证律师只有一人在场。2002年,吴女士曾起诉遗嘱受益人金某之母,要求返还身份证件等物品,这足以产生遗嘱确立时吴女士的印章并非在其本人手中的合理怀疑。所以,该律师见证遗嘱为无效遗嘱,吴女士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 本帖最后由 辽源李律师 于 2008-8-1 07: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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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的案例都发一个   供大家学习参考用   也很好呀   支持
出身贫寒乡野郎
学无智慧貌不扬
吃尽人间千般苦
锐气未减更加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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