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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系列】聊聊身边的法律案件,欢迎讨论,不断更新中

本主题由 胡鹤翔 于 2008-11-5 00:24 置顶

【律师说法系列】聊聊身边的法律案件,欢迎讨论,不断更新中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介绍】

王老太是辽源人,早年在北京做饭店生意,后因身体不好,把北京的饭店生意交给女儿管理,自己回到了辽源。身处外乡,一切皆不易,没有攒下多少钱,最近剩下辽源的一座房产。其丈夫赵大爷几十年来一直没有正式工作,靠王老太开饭店维持生活。但赵大爷一直嗜酒,特别是最近王老太身体不好,竟然经常对王老太拳打脚踢,经常把王老太打伤住进医院。王老太来到我们律师事务所时,还带来了她被打后拍的照片,真的让人非常痛心。她指着自己的头皮说,这块没有头发的地方就是被赵大爷硬扯掉的。(为保护隐私,案件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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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认为:
案中赵大爷对王老太已构成家庭暴力,王老太不仅可以起诉离婚,还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也就是说,一次性的殴打,就足以构成家庭暴力。如果持续性的殴打,则构成了虐待。但也并不是说,只要男方打了女方一次,就构成了家庭暴力,还要视伤害的后果而定。如果仅仅是一般性的表皮伤,后果较轻微的,则不构成家庭暴力。但如果后果较为严重,则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 本帖最后由 辽源李律师 于 2008-7-16 20:54 编辑 ]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胡鹤翔 金币 +50 精彩发帖,加分鼓励! 2008-7-15 23:40
以正义辅法律公正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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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不知道该系列性文章发在此版是否合适?
另:辽源的朋友对于哪些法律问题比较感兴趣,也可以跟贴,我会满足大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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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楼主不要发新闻类的敏感话题,其它的在这里发表也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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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李律师的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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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锁门不慎断匙被偷

【案情介绍】
林某在镇内“**装潢店”购买装潢材料时,发现该店女业主在锁店门时不慎将钥匙的前半部分断在链条锁内。待女店主离开后,用手将留在锁内的半截钥匙抠出一小部分尝试扭动,发现锁能够被打开,随后又将链条锁锁好后,将半截钥匙藏在店门旁后离去。几天后,被告人林某推着借来的四轮小推车来到装潢店,用事先藏好的半截钥匙打开店门锁,先后三次从店内盗得润美牌乳胶漆、鑫隆牌验钞机、暖汽罩及细木工板。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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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林系初犯,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 本帖最后由 辽源李律师 于 2008-7-17 07: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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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中遇到第三者的问题

【案情介绍】
一位女士进行咨询,是关于婚姻方面的问题。
夫妻两白手起家,丈夫事业初有成绩,与人合了几个公司,她也跟人合办了一家公司。有两个孩子。照理说,生活应该还不错的。但是,丈夫有了第三者。她想跟他离婚,但是又割舍不下夫妻之间的感情和两个孩子。她的心情很矛盾,不知道该怎么办,她还问律师有没帮人进行心理咨询,很显然,她很无助,她没有把丈夫有第三者的事情跟任何人提起过,她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丈夫在别人面前,也是一副夫妻感情很融洽的样子。但她又很想获得别人的帮助。丈夫有第三者的事情,她没有对任何人说起过,只是默默的藏在心里。这使她看起来很憔悴。
她说,她还是很爱丈夫的,希望丈夫能够回头,但是丈夫爱不爱她呢?她不知道。可能是爱,也可能不爱。   
接下来,我们提到了她的两个孩子,一个孩子在读书,寄宿的,不经常看到。另一个孩子跟着保姆,也不经常见面,她在外面忙着生意。她说她最割舍不下的就是这两个孩子,离婚后伤害最大的就是两个无辜的孩子,不知道孩子能不能理解自己的做法。在谈到孩子的问题时,她的眼眶都红了,眼泪在眼眶打转。
她之所以知道丈夫有第三者,是因为第三者主动打电话跟她说的,她又从丈夫那得到肯定的答复。在接下来的谈话中,她又说,有的时候,她也想跟丈夫离婚算了,成全他们两个人。

她问说,该不该离婚。
她又问说,能不能起诉第三者?
她还问说,是否先提起离婚的会处于不利地位呢?听别人说,先提离婚的比较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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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
1、该不该离婚,是由你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决定的,你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只有你最清楚,别人,甚至是你的父母都无法给你做决定。如果你的丈夫能与第三者分手,而与你重归于好的话,而你又可以原谅他的过错的话,那么你们的感情还可能继续下去。但是如果你的丈夫不能与第三者决裂的话,那么你们最终可能也要走上离婚之路。
2、起诉第三者比较困难,除了军婚外,中国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支持普通婚姻可以起诉第三者。第三者只能受到道德和良心的遣责。
3、不管谁先提起离婚,都不会处于不利地位。不管在财产分割方面,还是子女分割方面。

应该说,在离婚案件中,因为有第三者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十分普遍。
但是要证明有第三者是个很困难的事情,几乎是不可能的,除非对方主动承认。很多女性在丈夫有第三者后,千方百计,想要找到丈夫有第三者的证据,有的请“侦探机构”进行调查,但是,这样的努力,除了发泄感情上的不满外,几乎没什么用处。因为,首先要先花费一笔不小的侦探费用,而所获得的证据的证明力又不一定有多强。在分割财产时,也就不一定能多分得多少财产。所以,这种取证在很多情况下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作为律师,最好建议当事人不要在这方面浪费太多的精力。

离婚咨询的当事人心情都很矛盾。要不要离婚呢?离婚后会怎么样呢?离婚后孩子怎么办呢?生活有无着落呢?家里人会怎么想呢?亲戚朋友对怎么看待自己呢?这许许多多的问题都困扰着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她们非常敏感,周围人群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她都认为跟自己有关,更害怕人家说三道四。她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律师的法律服务,还需要律师能给她们困惑的心,指明一条道路,给予当事人足够的同情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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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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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好哦...学习法律.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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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定金”和“订金”一定之差,相距千里。

【案情介绍】老李是外地人,因在辽源打工,故而想要租间楼房供居住。2008年4月初,其看房后,约定年5000元,当即交付定金500元。收条上写“今收到老李租房定金500元整”,后房主因租到更高价而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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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
房主应双倍返还老李定金1000元。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第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1、形式要件,必须签定书面的形式;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此外在选择赔偿时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其一。
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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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一字之差  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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