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殖民统治台湾五十年史
陈小冲1895至1945年,台湾沦为日本殖民地长达50年之久,日本殖民当局在台湾建立总督专制统治,构筑严密警察网络,复活封建保甲制度,控制台湾经济命脉,压制中华文化,引入日本文化。企图将台湾人民同化成为畸形的日本人。台湾人民深受民族歧视,政治上没有参政权,经济上备受压榨,处于二等公民的地位。为反抗日本殖民统治,台湾人民展开了不屈不挠的斗争,直至台湾光复,重返祖国怀抱。
日本殖民统治台湾简介
本书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中日历史研究中心重点课题项目资助日本殖民统治台湾五十年史总序总序王忍之中国社会科学院中日历史研究中心为了进一步推进中日关系史以及抗日战争史的学术研究,为了以历史事实教育中日两国的年轻一代,主持编辑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中日历史研究中心文库”。
1995年8月15日,时任日本首相的村山富市在内阁发表讲话,承认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对亚洲各国的侵略。同年,日本政府实施为期十年以亚洲邻国为主要对象的“和平交流计划”。作为该计划的一环,日本外务省决定在日中友好会馆内设立日中历史研究中心,并且希望我国提供协助。中日双方有关部门通过协商方式确认了如下原则:在切实遵守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原则和精神、承认日本军国主义对华发动侵略战争这一历史事实的前提下,中方同意接受日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中国社会科学院接受我国外交部的委托,作为协助日方研究的中方窗口,与日方联络、协调相关事宜。
1997年8月,日中友好会馆致函中国社会科学院,再次要求就协助进行历史研究问题进行协商,提出“只有作为受害者、抵抗者中国的参与,历史研究事业才能达到所期的目的。这点正是需要中国协助的”。日中友好会馆还表示,愿意将该馆的相关经费拨出一小部分交中方使用。经过协商,基本上达成了一致认识。为此,中国社会科学院中日历史研究中心正式建立了“中日历史研究课题”,通过课题指南形式,在国内公开招标研究者。课题招标范围在1874~1945年间,着重研究日本侵华的历史以及这一时期与此相关的中日历史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中日历史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对课题申请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课题,中日历史研究中心视各不同课题的内容、工作量的大小给予经费资助,以助成其研究计划。
这样的年度课题招标,从1998年起,每年进行一次,每次约有15~20项课题申请得到通过。最早通过的课题,有的已经完成,并通过了结项手续。为了反映中国学者有关近代中日关系历史的研究成果,使它能被社会所了解,充分发挥它进行学术探讨、揭示历史真实的作用,以便今天的青年一代了解在中日关系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那些给中国人民带来沉重灾难、也给日本人民带来巨大创痛的事件,我们决定从这些成果中选择一部分出版,总题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中日历史研究中心文库”。同时,文库也包容了国内学者撰著的一些涉及中日关系的著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日历史研究中心文库”力图向中国年轻一代,也向日本年轻一代提供认识历史本来面貌的真实材料,以史为鉴,面向未来,希望所谓历史认识问题不再成为改善中日关系的一大障碍,希望中日关系向着睦邻合作、和平共处的方向发展,真正发挥东亚两个近邻国家之间经济上互补互助、文化上互相学习尊重的精神,在难免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永远不诉诸战争。
是为序。
前言
祖国内地的台湾历史研究,是新中国建立之后才逐步开展起来的。初期,为了准备解放台湾,方便全国人民了解台湾,出版了一些小册子,如王芸生的《台湾史话》,刘大年、丁名楠、余绳武的《台湾历史概述》等。较为系统科学的研究应当是在1979年中共中央《告台湾同胞书》发表后,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对台工作,地接台湾、一衣带水的福建厦门大学首先将台湾史纳入历史系的研究和教学系列。1980年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成立,内设台湾历史研究室,成为祖国内地台湾史研究平台——内地首个台湾史研究的专门机构宣告成立,此后,一系列的研究成果相继问世,如陈碧笙的《台湾地方史》,陈孔立主编的《台湾历史纲要》及散见于《台湾研究集刊》、《台湾研究》等杂志上的相关论文。除厦门外,福州的福建省社会科学院、福建师范大学闽台区域研究中心及北京、南京等地高校或研究机构亦陆续涌现了不少台湾史的研究成果。198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台湾研究所,推动了内地台湾史研究工作的进行。在国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台湾研究基本上是西方学界研究中国的替代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西方国家的学者无法进入中国大陆做研究,更无法进行田野调查,于是就将目光转向了台湾。台湾是一个典型的汉人社会,同时保存着大量的文献资料,剖析台湾能在相当程度上为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内部状况提供助益,于是它便成为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西方学者从事中国研究的田野工作对象,或者说充当了中国研究的一个替代品。不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文化交流活动日益频繁,西方国家学者进行中国研究的障碍逐步消除,台湾作为中国研究替代品的价值急剧下降,台湾史研究逐渐被剥离出来成为纯粹的地方史研究。历史学家和人类学家的研究视角也从传统汉人社会转向台湾本地社会,将兴趣放在了台湾历史发展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上来,加之解严后台湾本地区台湾史研究的蓬勃兴起,挟其本地人研究本地及丰富的资料优势,对于台湾史研究更是起着主力军的作用。日本殖民统治台湾的50年(或简称为日据时期),是台湾历史发展承前启后的一个重要阶段,相对于清代乃至郑成功父子时期的台湾历史而言,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日据时期台湾历史研究开展得尚不够深入。在台湾岛内,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台湾历史研究是台湾史研究中开展得较早的一个领域。虽然整个台湾史研究是在1980年代末台湾岛内政治环境改变之后才兴起的,但日据时期台湾人民的抗日斗争原本就是台湾当局开放并鼓励的一个研究课题,因此,我们看到较早就有不少抗日事迹的研究和资料的翻译出版(如对罗福星、余清芳抗日的研究)。不过,真正意义上的日据时期台湾史的完整、科学的研究应当是在1990年代之后,研究领域也从抵抗斗争史向政治史、经济史、文化史、社会史等等方向扩展。近年来,随着一批留日学者的回归,台湾岛内的日据时期历史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另据台湾学者的统计,在大学和研究单位的硕士、博士论文选题上,以日据时期为题者人数大幅度增加,日据时期台湾史研究已经逐渐成为台湾历史研究的重点。
台湾岛内的日据时期台湾历史研究力量主要集中在“中研院”台湾史研究所、近代史研究所,台湾大学历史系,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系,成功大学历史系等大学及科研院所。另外还有原台湾省文献会及各地方文献会。资料整理上,除加强了对总督府档案资料的编目和翻译出版工作外,还进行私人文献和口述历史的挖掘,譬如对林献堂日记的整理出版、台湾人大陆经验的口述史料出版等。
祖国内地对日据时期台湾史的研究,有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史研究中心等,自1980年代以来,先后围绕着日据时期台湾民族运动、台湾殖民地教育问题、两岸关系问题、台湾籍民问题、殖民地经济发展问题进行了探讨,取得了初步的成果。除上述两个单位外,近年来也有其他地方的一些学者在自身的研究领域内对涉及台湾部分也做了有益的探讨,对台湾殖民主义同化政策、教育问题进行分析。内地相关方面对档案资料的整理出版等,也做了不少工作,譬如福建省档案馆编辑出版的《闽台关系档案史料》。
祖国内地学者研究日据时期台湾历史的最大弱项是资料的缺乏,由于大量的资料存于台湾岛内相关典藏单位,获取不易,因此在研究工作中往往遭遇“难为无米之炊”的窘境。由此而来,对某一问题的深入极为困难,往往陷于泛泛而谈的状态。虽在相关方法论的指导下得以对该段历史做宏观的把握,但缺乏精细的微观解剖,而缺乏微观研究积累,宏观研究也较难深入。在客观制约因素未能有效改观的背景下,积极吸收台湾及国外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也许是一条现实可行的道路。此外就是自身资料建设的不足,相信在大陆尚有不少有特色的资料亟待挖掘,如日据时期两岸关系的资料,台湾人在大陆经商、留学、任职留下的资料,还有台湾人在大陆开展的抗日斗争,如台湾义勇队、台湾革命同盟会,以及所谓的“半山”人物的研究等等,都有待展开。两岸学术界的交流也有待加强,现在海峡两岸关于台湾史研究的交流还仅限于互相参加学术会议等较低层次上,应进一步进行资料交换,人员互访,合作研究等,这样才能整体提高日据时期台湾史的研究水平。
在国外,日本由于曾为台湾的殖民宗主国,与台湾有着天然的联系,又藏有大量原始资料,因此对殖民地时期台湾历史的研究也较为重视。1970年代戴国率先成立台湾近现代史研究会,为日本研究日据时期台湾史培养了一大批人才,如若林正丈、春山明哲等。现在日本国内的日据时期台湾史研究基本上以东京大学、中京大学、天理大学、关西大学等为主,此外还成立了日本台湾协会等组织。他们的研究有几个特点:一是对历史事件和历史问题的微观研究,如经济史中的对某一企业集团的研究,对某一特定领域的探讨;二是从日本人的视角审视日据时期台湾与日本的关系,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同时还分析了殖民统治者的内部矛盾及其对台湾的影响,如中央与台湾地方当局的关系,台湾殖民当局内部总督府与台湾军之间的矛盾等。三是将台湾放在大日本帝国的框架中考察,从而探讨殖民地台湾在政治上的特殊性及在日本帝国内部经济分工中的地位、日本南进政策与台湾的关联等。 近年来,国内外日据时期台湾史研究呈现出相当的细化趋向,学者们对日据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乃至宗教、人物等等,都有了详尽的研究,如对台湾总督府、台湾军的专门研究,对台湾医生社会地位及其作用的研究,对台湾制糖株式会社的研究,对台湾银行的研究,对台湾殖民地财政的研究,对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台湾文化协会、台湾民众党、台湾共产党的研究,对林献堂、蒋渭水、李春生、简吉等等人物的研究,文学方面如日据时期台湾小说、戏剧、美术运动、皇民文学的研究,等等。其次是比较研究的兴起,将台湾与同为日本殖民地的朝鲜做比较分析,揭示日本在这两个殖民地的政策有何不同之处,解释所谓“韩国人反日、台湾人亲日”的真相和历史渊源。甚至将日本统治下的台湾、朝鲜、桦太、满洲国、关东州都统合在一起做比较,在当今日本国内和台湾这一趋势越来越明显,譬如对朝鲜与台湾皇民化运动的比较研究,两地日语普及运动的比较研究等等。还有就是不同学科间的交叉研究,譬如民族学学者对台湾原住民的研究,人类学者对台湾传统汉人社会及殖民地下台湾农业部门、米糖相克关系的研究,对台湾民间信仰的研究。经济学家对台湾殖民地经济的定量研究等等。
台湾历史有着与大陆其他地方历史不同的特点,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历史发展道路的中断性,往往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便被某种力量所打断。台湾早期的历史由于荷兰、西班牙殖民主义的入侵而中断了正常的发展历程,而这一殖民地社会又以郑成功收复台湾宣告其终结;郑氏政权盘踞的历史到了1683年因康熙统一而纳入了中国中央政府的管理之下;1895年腐败无能的清王朝在甲午战争中战败,不得不将台湾割让给了日本,台湾历史又进入了长达半个世纪的第二次的殖民地社会时期;1945年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及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光复了台湾,使得台湾人民重回祖国的怀抱。历史的中断性带来了台湾社会的诸多特点,不了解这些特点就不能准确认识台湾。正是抱着这样一个目标,本书以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台湾历史这一断代横面作为切入点,试图寻找在这50年中台湾社会是如何从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变成为殖民地社会,在这一变迁过程中,台湾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哪些变化,以及这些变化给台湾历史发展进程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等等。因此,在政治方面我们探讨了日本在台殖民统治机构和法律制度是如何建立的,台湾人民进行的反抗斗争与日本殖民者的镇压活动及日据时期台湾与祖国大陆的关系等。文化教育方面着重研究了日本殖民者在台湾教育、文化领域的作为及其实质,分析了皇民化运动对台湾社会的冲击及这一对台湾社会全方位的“改造运动”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社会经济方面探讨了台湾作为宗主国日本的资本投资场所、原料来源地和商品倾销地的殖民地社会经济特性,评估了台湾农民在日据时期的生活境遇,分析了殖民当局在台湾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及其政策指导下形成的畸形的社会经济结构。
日本在台湾的殖民统治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在台湾建立了总督专制独裁统治;第二,形成了严密的警察统治网络,使台湾成为一个“警察王国”;第三,复活了封建的保甲制度,体现出日本殖民地政治统治的残暴特性;第四,实施民族压迫,台湾人民遭受着明显的不平等的差别待遇;第五,社会经济上,实施“工业日本、农业台湾”政策,台湾主要发展以制糖业为主的食品加工业,台湾被日本殖民者当作大日本帝国的糖库和粮仓来设计,呈现出畸形的发展形态;第六,殖民当局在台湾经济发展中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如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投资、完善卫生设施等等,但其主观动机不是为了替台湾人民谋福利,而是为了更有效地掠夺台湾的资源。因为道理很简单,台湾就像一头奶牛,为了从它身上挤出更多的奶,首先就得喂好这头牛。
本研究得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中日历史研究中心重点项目的资助,中心领导及办公室王正主任对此十分关心。课题研究过程中,本人所在单位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领导及同事给予了积极支持。赴日访问期间,还得到了创价大学热情周到的接待,高桥强教授、岸寿美子小姐并在生活及资料收集方面提供了周到的帮助,在此谨表衷心感谢。
陈小冲
2005年3月6日OO·中国社会科学院中日历史研究中心文库· 中日历史研究中心为了进一步推进中日关系史以及抗日战争史的学术研究,为了以历史事实教育中日两国的年轻一代,主持编辑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中日历史研究中心文库”。
1995年8月15日,时任日本首相的村山富市在内阁发表讲话,承认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对亚洲各国的侵略。同年,日本政府实施为期十年以亚洲邻国为主要对象的“和平交流计划”。作为该计划的一环,日本外务省决定在日中友好会馆内设立日中历史研究中心,并且希望我国提供协助。中日双方有关部门通过协商方式确认了如下原则:在切实遵守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原则和精神、承认日本军国主义对华发动侵略战争这一历史事实的前提下,中方同意接受日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中国社会科学院接受我国外交部的委托,作为协助日方研究的中方窗口,与日方联络、协调相关事宜。
1997年8月,日中友好会馆致函中国社会科学院,再次要求就协助进行历史研究问题进行协商,提出“只有作为受害者、抵抗者中国的参与,历史研究事业才能达到所期的目的。这点正是需要中国协助的”。日中友好会馆还表示,愿意将该馆的相关经费拨出一小部分交中方使用。经过协商,基本上达成了一致认识。为此,中国社会科学院中日历史研究中心正式建立了“中日历史研究课题”,通过课题指南形式,在国内公开招标研究者。课题招标范围在1874~1945年间,着重研究日本侵华的历史以及这一时期与此相关的中日历史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中日历史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对课题申请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课题,中日历史研究中心视各不同课题的内容、工作量的大小给予经费资助,以助成其研究计划。
这样的年度课题招标,从1998年起,每年进行一次,每次约有15~20项课题申请得到通过。最早通过的课题,有的已经完成,并通过了结项手续。为了反映中国学者有关近代中日关系历史的研究成果,使它能被社会所了解,充分发挥它进行学术探讨、揭示历史真实的作用,以便今天的青年一代了解在中日关系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那些给中国人民带来沉重灾难、也给日本人民带来巨大创痛的事件,我们决定从这些成果中选择一部分出版,总题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中日历史研究中心文库”。同时,文库也包容了国内学者撰著的一些涉及中日关系的著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日历史研究中心文库”力图向中国年轻一代,也向日本年轻一代提供认识历史本来面貌的真实材料,以史为鉴,面向未来,希望所谓历史认识问题不再成为改善中日关系的一大障碍,希望中日关系向着睦邻合作、和平共处的方向发展,真正发挥东亚两个近邻国家之间经济上互补互助、文化上互相学习尊重的精神,在难免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永远不诉诸战争。
是为序。
参考书目
60多年前的1937年12月13日,是每一个炎黄子孙都刻骨铭心的日子。那时,侵华日军攻陷中国首都南京,严重违反国际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进行了惨绝人寰的大屠杀:以极其暴虐的手段,屠杀中国军俘虏和无辜平民;大肆奸污妇女,将其中许多人强奸、轮奸后加以杀害;洗劫住宅、商店、机关、银行以及外国使馆,往往是抢劫后纵火焚烧。南京人民遭到空前浩劫。侵华日军在阴谋策划和具体实施南京大屠杀之际,即深感其严重违反国际法规和人道原则,罪孽深重,实为现代文明社会所不齿,所以在杀、烧、淫、掠的同时,千方百计封锁消息,消弭罪证。对于日本随军记者和日军官兵实地拍摄的日军暴行照片,实行严格的新闻检查。例如日本每日新闻社随军记者所拍摄的照片,大部分以航空寄到总社,总社必须加洗4张送审,其中3张分别由陆军部、海军部、情报局审批,另一张是在审批后退回,盖有“检阅济”印记的(见图1)可以发表,盖上“不许可”印记的(见图2)则严禁泄露和发表。
图11937年10月7日日军在运送弹药采自日本每日新闻社:《不许可写真》1,日本每日新闻社1998年版,第102页。
侵华战争初期,有机会回到国内的日军官兵,大谈自己在中国战场上的狂暴行径,炫耀抢来的赃物,使一贯以“圣战”相标榜的军部十分尴尬。1939年2月陆军省发布密令,严禁归国官兵讲述在中国战场的暴行。以后又三令五申:“归国将士的不妥当的话语,不仅成为流言飞语的原因,而且损伤了国民对皇军的信赖,甚至会破坏后方的团结等等。所以再度通令,以后应更十分严格地加以指导和取缔,一则使赫赫的武功善始善终,一则使皇军的威武高度图21937年9月20日日军在上海月浦镇抓捕的中国军士兵采自日本每日新闻社:《不许可写真》1,日本每日新闻社1998年版,第77页。
发扬,以期毫无遗憾地贯彻圣战的目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五十年代出版社1953年中译本,第462页)与这些密令相配合的,是严厉的管制措施。归国士兵携带掠夺品,必须有部队长发给的许可证。日本军部在广岛县似岛设立检疫所,所有归国士兵必须经过以检疫为名的私人物品检查,方可登陆。在私人物品检查过程中,宪兵扣留一切记载战争暴行的文字资料。从战场上陆续回国的士兵也受到言论控制令的严厉约束,几乎没有人敢泄露南京大屠杀的真相。
1945年8月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之后,日本军部迅速命令销毁所有有关侵略战争犯罪和暴行的档案资料,有关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文件则在重点销毁之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一案时,尽管怀疑没有日本军部和战地指挥官的策划和组织,不可能长时间地实施如此大规模的屠杀暴行,但是没有找到直接证据,最后只能“纵兵杀戮论”判处罪魁祸首松井石根死刑。
战后,尽管日本政府千方百计掩盖南京大屠杀的罪行,拒绝公布有关档案资料,使侵华日军策划和实施南京大屠杀等罪行长期被掩盖,日本右翼势力乘机歪曲历史,混淆视听,妄图为南京大屠杀翻案;但是,近年来一些罪证陆续面世,足以使南京大屠杀真相大白于天下。有关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新资料主要包括“加害方自供”和“中立方证言”这两方面当时形成的第一手资料。
“加害方自供”以日军军方文件《战斗详报》和参战官兵《阵中日记》等战时公私文书为主体。尽管战时军部采取了如此严厉的管制措施,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战时公私文书,躲过检查,留在士兵手中。日军士兵东史郎的《阵中日记》(见图3)是因为患病住院,单独回国,没有经过似岛检疫所,直接登陆,而留在手中;日军士兵增田六助、上羽武一郎等人的《阵中日记》是因为写得非常简略,检疫所的宪兵认为问题不大而退给他们;日军士兵北山与的《阵中日记》是因为收藏在机关枪中队的公用行李里而避免检查的;日军第十六师团第一大队第四中队《阵中日志》(见图4)是放在被大本营以特别命令从前线召唤回国的将校的行李里而保留下来的;等等。日军下级官兵能够将记载南京大屠杀暴行图3日军士兵东史郎的《阵中日记》;东史郎提供。
日军第十六师团第一大队第四中队《阵中日志》;采自下里正树《被隐瞒的联队史——二十联队下级士兵所看到的南京事件真相》,日本青木书店1987年版。
日军第十六师团师团长中岛今朝吾1937年12月13日的《阵中日记》,记述了“到处都是俘虏,数量之大难以处理。因采取大体不留俘虏的方针,故决定全部处理之。”采自〔日〕秦郁彦著《南京事件》,日本中央公论社1986年版。的《阵中日记》、《手记》以及部队的《阵中日志》、《战斗详报》保存下来,实属不易。这些“加害方自供”披露了南京大屠杀真相,有许多是屠杀以后毁尸灭迹,一直不为世人所知的极其残暴的情节。更为重要的是,“加害方自供”道出了侵华日军战地最高指挥官如何下达“屠杀令”,日军各部队如何执行“屠杀令”,日军官兵进行杀烧淫掠时的心态等凶手方面的黑幕。这些都是当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千方百计寻觅而没有得到的。
属于“加害方自供”的还有侵华日军高级军官的《日记》、《自传》,其中有意无意地记录了实施南京大屠杀的罪行;也有日军官兵以真名或假名发表的《亲历记》、《手记》,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反省和忏悔;等等。 在“加害方自供”里,日军官兵的认罪供词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1945年8月9日,苏联出兵中国东北地区,参加对日作战,击溃盘踞在东北地区的日本关东军,抓到一批日军俘虏,押回苏联,关在战犯管理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将这批战犯引渡回国,关押在抚顺战犯管理所。1956年设立中国军事法庭予以审判。这批日本战犯之中,有几个人参与了南京大屠杀,他们在笔供中交代了日军实施南京大屠杀的重要情节,包括日军最高战地指挥官、华中方面军司令官松井石根下达的“屠杀令”。
日军少佐太田寿男笔供,供述日军在长江边毁尸灭迹的罪行;藏中央档案馆。
日本驻华使馆外交档案是“加害方自供”的重要内容,当时日本驻华大使同日本外务省及各领事馆的往来机密文电,成为日本政府了解和纵容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重要证据。图7日本外务大臣广田弘毅发给驻北平参事官森岛的电报,暴露了日本政府完全了解日军在南京的杀烧淫掠等暴行,纯属蓄意纵容。
满铁档案中的有关档案资料也是“加害方自供”的重要内容,满铁记者随日军进入南京,拍摄了许多照片,满铁特务班也进入南京,协助日军实施血腥屠杀,并且形成机密报告,成为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重要证据。
“中立方证言”在揭示南京大屠杀真相方面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除了当时形成并且随后公布的南京国际安全区档案等重要资料以外,最近发掘的美国耶鲁大学神学院收藏的美国在华传教士文献,是外籍人士见证南京大屠杀的重要资料,其中贝德士、魏特琳、费吴生、史迈士、威尔逊、马吉等人的日记、书信具有重要价值,往往两三个人同时见证同一件日军暴行。日军南京特务机关宣抚班提交的《报告》,记述日军以搜捕“败残兵”为名屠杀中国军俘虏和平民的暴行;采自满铁秘档,藏辽宁省档案馆。德国外交档案中的有关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资料也是“中立方证言”的重要内容,作为日本同盟国的德国,其驻南京大使馆外交人员在给本国政府秘密报告中反映的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内容,构成无可辩驳的中立方证言。而德国西门子公司驻南京代表、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主席拉贝的日记公诸于世,成为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重要见证。
美国公开日本战时外交档案,其中关于日本外务大臣给日本驻美大使的机密电报,也揭示了日本政府了解和纵容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重要证据。
以往对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实的考证,往往重视文字资料而忽视照片和电影资料。当时实地拍摄的照片和电影资料有着文字资料无法比拟的作用,尤其将照片和电影资料同文字资料互相印证,则对揭示南京大屠杀真相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总部;藏美国耶鲁大学神学院图书馆。
德国西门子公司驻南京代表、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主席拉贝。日本随军记者的战地照片,当时日本军部允许发表,是为了炫耀赫赫武功,并没预料到会成为屠杀罪行的真实记录,尤其可以同“加害方自供”互相印证。还有一批战时禁止发表的战地照片,如日本每日新闻社随军记者拍摄的战地照片和文字说明,每日新闻社都收藏起来,每一年的“不许可”照片都能装订一大本。在日本宣布投降的时候,每日新闻社接到军部命令:“可当作战争见证的资料,必须全部销毁!”(李抗和主编:《血泪抗日五十年摄影全集》第4册,乡村出版社1981年再版,第3页)摄影部主任高田正雄拒绝这一命令,将随军记者拍摄的战地照片藏在大阪总社的仓库里,才得以保存下来。这些照片陆续面世,成为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重要佐证。
日本每日新闻社随军记者拍摄的战地照片;采自李抗和主编:《血泪抗日五十年摄影全集》第4册,乡村出版社1981年再版,第13页。
日军官兵也自行拍摄了许多屠杀中国军俘虏和平民的照片。一个日本兵拍下了16幅日军暴行照片后,拿到南京金陵照相馆冲印,在该照相馆工作的罗锦加印了一套,装订成册加以秘藏,后来又由其学友吴璇保存下来。抗日战争胜利后,该相册呈交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为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罪证。
是罗锦加印的日军自行拍摄的屠杀暴行像册;藏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央社摄影部将所搜集到的日军官兵自己拍摄的屠杀现场照片数十帧装订成册,提交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作为日军南京大屠杀的罪证。是日本兵拍下了的16幅照片中的一幅:刽子手的刀锋挥过,中国军俘虏的脖子已断,脑袋还没有落地的瞬间;在围观的日军官兵中有三个人正举着相机在拍照;藏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是中央社摄影部将搜集到的日军官兵自己拍摄的屠杀现场照片装订成册;藏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当时留在南京的传教士、教师、医生、记者、商人等外籍人士,冒着生命危险,拍摄了许多日军屠杀暴行的照片。其中,美籍传教士马吉在千方百计保护国际安全区难民的同时,拍摄了大量的摄影镜头,随后编辑成纪实影片《南京暴行纪实》,每组摄影画面都配有时间、地点、内容等背景解说文字,形象真实地记录了南京大屠杀的实态。 中央社摄影部搜集的日军官兵自己拍摄的屠杀现场照片中的一幅,日军士兵将中国平民作为活靶子,练习刺杀;日军军官为了让新兵“练胆”,也经常命令新兵将中国军俘虏或平民当做活靶子刺杀;藏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中国电影资料部门收藏的有关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电影资料以及中国档案部门收藏的有关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图片资料,尤其是从日军俘虏那里缴获的屠杀暴行照片,成为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重要证据。
正因为有这么多“加害方自供”、“中立方证言”,辅以“受害者控诉”,现在可以逐月逐日地揭示这场60多年前的包括杀烧淫掠等暴行的大屠杀的全过程。正如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见证人美籍牧师马吉在当时的日记中记载的那样:“我认为应该把它们记下来,这样,这些不可泯灭的事实终有一天能公诸于世。”(章开沅编译:《天理难容——美国传教士眼中的南京大屠杀(1937~1938)》,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6页)
采自马吉拍摄的电影胶片,背景解说文字:“1937年12月16日,上海路。中国妇女下跪请求日本士兵不要杀害她们的儿子和丈夫,他们仅仅是因为被怀疑当过兵而被无情地驱赶在一起。成千上万的平民也被这样用绳索捆绑起来,驱赶到下关的长江边、众多的小池塘边和空旷的场地上,在那里他们遭到机关枪扫射、刺刀砍杀、步枪齐射,甚至被用手榴弹处决。”
战后,关于南京大屠杀的性质,一直存在多种看法,其中主要有: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提出“纵兵杀戮论”,在对南京大屠杀罪魁松井石根量罪时判定:“本法庭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松井知道发生了什么样的事情。对于这些恐怖行为,他置若罔闻,或没有采取任何有效办法来缓和它。”“他既有义务也有权力统制他自己的军队和保护南京的不幸的市民。由于他怠忽这些义务的履行,不能不认为他负有犯罪的责任。”(张效林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五十年代出版社1953年中译本,第551页)
日本兵砸开大门,闯入民宅;采自中国电影资料馆收藏的电影资料。
日本右翼势力提出“指挥失控杀害论”、“战争行为伤害论”、“俘虏叛乱击毙论”等,其代表人物、原拓殖大学讲师田中正明称:“即使发生了搜捕和处死潜伏便衣队,或在指挥失控状态下处理俘虏等问题,也不能说成是所谓有组织有计划的屠杀事件,而应该判定为因战斗行为造成的牺牲,尤其几乎不存在集体屠杀中国平民和妇孺之类的事情。”(田中正明:《南京事件的总结》,日本谦光社1987年版)田中正明还声称:“幕府山的俘虏在山田少将采取将他们驱逐到长江流域中州地区的措施时,发动了叛乱,这些人因此被击毙,这也算不上屠杀。”(〔日〕历史研究委员会编:《大东亚战争的总结》,日本辗转社1995年版) 日本洞富雄教授于1982年提出南京暴行的责任在于以下方面:“军部不按国际法处理俘虏问题”;“战地指挥官对于掠夺、强奸的默认”;“长期以来的紧张战斗和遇到中国军队出乎意料的抵抗”;“迅速进军造成粮食不足”;“军队的疲敝导致训练不够”;“作战毫无正义”;“各部队长为最先攻入南京而急于抢头功,强制部下进行艰苦的战斗,使官兵心态错乱”;“激烈的战斗行为丧失人性”;“日本现代军队的渐趋堕落”;“年轻军官的骄横残暴”;“日军官兵对中国军民的蔑视”;“军国主义教育和军队教育导致官兵的道德败坏”等。洞富雄认为松井石根是悲剧人物:入城后的12月18日把军官集中起来“挥泪提出警告也被当作耳旁风”。”(〔日〕洞富雄:《定本南京大屠杀》,日本现代史出版会1982年版)
台湾李恩涵教授于1989年提出“屠杀令”问题,指出:“南京大屠杀的直接军令依据即为日本华中派遣军司令官松井石根的两次‘城内扫荡’与‘扫荡败残兵’的命令”;“其部下上海派遣军朝香宫鸠彦与第十军司令官柳川平助因而进一步发出屠杀俘虏(‘败残兵’)的命令;此后该屠杀命令即逐级地传达下去,而有师团屠杀命令、旅团屠杀命令、联队屠杀命令,以至于大队屠杀命令、中队屠杀命令、小队屠杀命令等等”。(李恩涵:《日军南京大屠杀的屠杀令问题》,《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地18期,1989年6月)
图18中央档案馆等编:《南京大屠杀图证》,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南京孙宅巍教授在《南京大屠杀》(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中设有专节《罪恶的预谋与屠杀令》,论证“日军所继续的南京大屠杀,完全是有计划、有组织的罪恶行动”。
以往对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实及性质的考证,往往重视文字资料而忽视图片资料。在考证南京大屠杀这样的重大史实时,图片资料无疑具有比文字资料更加准确、形象、生动的特点;图片资料如果能同文字资料互相印证,则其价值就更高。但是,图片资料在使用上难度较大,只有在弄清楚该图片的时间、地点、内容、背景以及拍摄人的情况下,才能用于史实的论证。我发表论文《一场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的暴行——南京大屠杀的铁证》(《光明日报》1995年7月3日史林版),主持编撰《南京大屠杀图证》中日文版(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编制纪实录像片《南京大屠杀实证》(北京电影学院音像出版社1995年版),都用图文互证的形式,论定侵华日军战地指挥官下达“屠杀令”、日军各级部队执行“屠杀令”和日本军部的纵容,南京大屠杀实为一场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的暴行。
本书采取图文互证、图随文行的体裁,大量采用当时形成的“加害方自供”、“中立方证言”和“受害方控诉”等第一手资料,依时间顺序,逐月逐日记述南京大屠杀的实态。侵华日军实施南京大屠杀大体可以分为8个阶段。本书在记述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背景以后,依据这8个阶段展开,记述侵华日军实施南京大屠杀的全过程。
日本殖民统治台湾五十年史第一章日本在台殖民统治的确立
总督专制统治的建立
1895年6月17日,日本首任驻台湾总督桦山资纪在台北主持了始政仪式,它标志着日本在台湾殖民统治的正式开始。随着日本在台殖民统治的逐步确立,台湾走上了殖民地化的进程,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其变化速度之快、程度之深也是世界殖民史上不多见的。众所周知,19世纪末的日本是个军事封建帝国主义国家,寄生地主、特权资产阶级的并存及军部势力的恶性膨胀是它的突出特点,是以其在台湾的殖民地制度,就更加森严和残酷,这在殖民统治初期尤为明显。一总督专制统治的建立
1895年5月10日,日本政府任命海军大将桦山资纪为第一任台湾总督,22日在东京成立台湾总督府。日本内阁设立台湾事务局,由首相伊藤博文,参谋总长川上操六分任正副总裁,当时事务局内部曾经就台湾总督是实行文官制抑或武官制问题发生争论,最后由天皇敕裁,采用武官制。1896年3月31日台湾归拓殖省管辖,同时发布《台湾总督府条例》,规定了总督的主要权限:①于委任范围内统率陆海军,掌管辖区内防务,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使用武力以保持秩序安宁;②在内阁总理大臣的监督下统理台湾诸般政务,在认为必要的地域内可任命当地守备队长或驻在武官兼掌民政事务,并可独断处置判任以下文官。③在其职权范围内可发布府令,并制定禁锢1年及罚金300元以内的罚则。 参阅向山宽夫《日本统治下台湾民族运动史》,中央经济研究所,东京,1987,第121、126、127页。 据此,台湾总督拥有军事、行政、立法大权,实施集三权于一身的专制统治。继而颁布的《有关施行于台湾之法令之法律》则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总督的委任立法权,该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台湾总督在其管辖区域内,得制定具有法律的效力之命令。
第二条:前条之命令,应经台湾总督府评议会之议决,经拓殖大臣奏请敕裁。台湾总督府评议会之组织,以敕令定之。
第三条:在紧急时,台湾总督得不经前条第一项之手续,即时制定第一条之命令。
第四条:依前条所制定之命令,制定后须立即奏请敕裁,并报告台湾总督府评议会,如不得敕裁者,总督须即时公布该命令向将来无效。
第五条:现行法律或将来应颁布之法律,如其全部或一部有施行于台湾之必要者,以敕令定之。
第六条:此法自施行之日起,经满三年失效。译文见黄静嘉《春帆楼下晚涛急——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及其影响》,商务印书馆,北京,2003,第92~93页。
日本是后起的帝国主义国家,台湾是日本的第一块殖民地,然而在当时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上台湾究竟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却没有任何规定。因此,明治宪法与新领土的关系如何?台湾是否适用明治宪法?无论是日本国会还是法学界都有不同的议论。清水澄、美浓部达吉、上山慎吉等赞成明治宪法理所当然地适用于台湾。市村光惠等则否定明治宪法适用于台湾,认为明治宪法中的日本“八洲”并不包括新领土,且台湾人民与日本人民各方面皆相迥异,难以宪法所定之方式实施统治。就当时而言,“六三法”赋予台湾总督近乎专制性的立法权,在日本国内立刻导致该法是否违宪的激烈论战,东京帝国大学法学教授穗积八束就讽称其为法制社会的怪胎。向山宽夫:《日本统治下台湾民族运动史》,中央经济研究所,东京,1987,第127页。在国会内也有议员抨击“该法严重侵犯国会立法权”。李鸿禧:《日治时期台湾法制问题的症结——实施宪政的“一国两制”》,收入台湾法学会《台湾法制一百年论文集》,台北,1996。对此,台湾总督府民政局长水野遵在议会答询时辩解道:
(台湾)战乱连绵,去年(1895年)十一月始完全平定,然而自今年一月,匪乱又起,故今日台湾之状况毕竟不能施行与内地(按指日本国内)同样的法律命令。且至今为止,于干戈之间施行行政,即以台湾总督发布的所谓军事命令处理各类行政处分等等。今后的时间内毕竟是面对人情风土迥异之民和匪乱屡起的状况,故适应其情形,发布有法律效力之命令是有必要的。许世楷:《日本统治下的台湾》,东京大学出版会,东京,1972,第88页。 水野遵强调日本与台湾相隔遥远,若每回均与东京交涉,未免有鞭长莫及之憾。最后,贵族院追加3年期限予以通过,以法律第六十三号发布,史称“六三法”。值得一提的是,该法第二条规定总督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须由台湾总督府评议会议决方可实行。事实上,台湾总督府评议会成员为总督及其幕僚另加海陆军参谋长等,仅供参考咨询。至于呈请敕裁亦仅具形式,台湾总督奏请敕裁之命令从未被“不裁可”。
随着台湾岛内抗日武装斗争被镇压,殖民地统治秩序逐渐趋于稳定,一再延期的“六三法”有了重新修订的必要,而日本国内要求限制总督权限的呼声高涨,内相原敬更直指“六三法”“将使台湾几乎如同半独立状态”。1906年,重颁法律第三十一号《有关施行于台湾之法令之法律》,在此,总督的权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如不明定总督制颁的律令具有法律效力,规定其不得抵触在台施行之法律及敕令等。但同样的,这些限制更大程度上是为了应付反对派的,台湾总督制颁的律令在运作上仍有法律效力,已颁布的总督律令除非明令废止,否则即使与在台湾实施的法律或敕令相抵触,也是多以不溯既往为由而继续生效。总督以委任立法为中心的专制权力仍然是日本在台殖民地政治的核心内容。此次修法较具意义的是明确规定了日本法律、敕令位阶高于台湾的律令,台湾法令处于从属的地位。“三一法”的期限初定5年,但也一再延迟,直到1921年,随着法律第三号的颁布而结束其历史使命。概而言之,殖民地台湾在“六三法”与“三一法”时期的法治体制是采行律令立法,总体上以总督制颁律令作为统治的基础,日本国内法律为辅助。
1920年代初,为缓和台湾人民的民族反抗浪潮,日本殖民者在台湾开始尝试推行所谓的“内地延长主义”,强化同化政策的实施,同时在法律上也不得不做出修改。“三一法”经修订后以法律第三号施行,称“法三号”。在这里,情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法三号”采敕令中心主义,对总督律令权的规定改为如下表述:“在台湾须以法律规定之事项,如并无应适用之法律或依前条之规定处理有困难者,以因台湾特殊情形有必要时为限,得以台湾总督的命令规定之。”参阅李鸿禧《日治时期台湾法制问题的症结——实施宪政的“一国两制”》,收入台湾法学会《台湾法制一百年论文集》,台北,1996。台湾法治体制以原则上在台湾同样实施日本本土法律,在特殊情况下才由总督发布律令来辅佐之,但台湾作为特别法域的地位及总督的律令制定权仍得以维持。“法三号”不设有效期限制,属永久性法律。
据统计,日据时期台湾总督颁布律令计为466件,其中依“六三法”制颁者174件,依“三一法”制颁者124件,二者相加占总数的64%,由此可见台湾总督之专制立法权力。尤其是在“六三法”和“三一法”的“依殖民地特别法”统治时代,台湾总督的特别委托立法权对日本在台殖民统治的确立与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参阅李鸿禧《日治时期台湾法制问题的症结——实施宪政的“一国两制”》,收入台湾法学会《台湾法制一百年论文集》,台北,1996。譬如血腥的《匪徒刑罚令》及在镇压台湾人民抗日武装斗争中发挥很大作用的《临时法院条例》均为总督依委托立法权来制订的。
在军事权方面,日据初台湾实施军政,总督由武官担任,并拥有军政军令两权,兵力的使用须向陆海军大臣报告。实施民政后,鉴于镇压台湾人民武装斗争的需要,台湾总督仍保留了若干军政权和军令权,规定:①总督于委任范围内统率陆海军;②总督于有关军政及陆海军军人军属之人事事务,承陆军大臣或海军大臣;有关防御作战及动员计划,承参谋总长、海军军令部长;有关陆军军队教育,承监军,分别处理之;③总督掌理其管辖区域内之防备事宜;④总督认为为了保持关系区内之安宁秩序有必要时,得使用兵力;并立即向内阁总理大臣、陆军大臣、海军大臣、参谋总长及海军令部长报告;⑤总督就其认为有必要之地域内,得令该地守备队长或驻在武官兼掌民政业务。1919年后,据修订后的《台湾总督府官制》,总督不再仅限武官,文官亦可担任,于是台湾的军事权也转移到新设的台湾军司令,总督调动军队“得向陆海军司令官请求”。黄昭堂:《台湾总督府》,自由时代出版社,台北,1989,第210页。但若由武官担任总督,则亦可兼任台湾军司令。受到日本国内军部势力横行的影响,在台湾,以台湾军为代表的军方势力与以总督为代表的文官势力之间也不时发生摩擦,特别是在有关岛内镇压民族运动及向岛外扩张方面,尤为明显。
至于行政权方面,总督依法为台湾的最高行政长官,所有行政权力均归总督一人,总督还拥有府令制定权。其辖下之民政局长(后改称民政长官、总务长官)辅佐总督主持政务,总督府各局长亦无独立的权限,皆为总督的辅佐幕僚。交通、专卖、税关、监狱、医院、大学、研究所及临时性的如抚垦署、临时土地调查局等同样直属总督管理,受其指挥监督。总督若认为下级官厅的命令或处分有违成规、危害公益,或侵犯权限时,得停止或取消该命令或处分。李鸿禧:《日治时期台湾法制问题的症结——实施宪政的“一国两制”》,收入台湾法学会《台湾法制一百年论文集》,台北,1996。在台湾,总督为亲任官,民政长官为高等官,各局长、州知事等多为敕任,地方厅长、州部长等为奏任,总督府本部的官补、技手、大学助教授及地方的警部等均为判任官。总督依法得直接处置判任以下之官员。但对奏任以上的官员任免,须由各主管大臣上呈报批。然而,在实际运作中,由于总督是殖民地的现地长官,有关各级官员的任用大多得尊重总督的建议。与此同时,台湾总督还拥有对所属文官惩戒权,但若牵涉敕任以上官员则须呈报待批。由此看来,在行政权方面,尽管总督对官吏的任免在制度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在实际运作中台湾总督的权力还是很大的,正是这样,台湾总督的政令才得以更加顺畅地施行。
警察统治网络的形成
日本殖民者为维持其在台湾的殖民统治,充分运用了警察这一暴力机器,在台湾全岛建立了遍及社会各个角落的万能的警察统治网络,从而形成名副其实的警察政治社会,它构成台湾总督专制统治的有力支柱。日本初任总督桦山资纪统治时期,台湾正处于台湾人民反割台斗争和初期抗日武装斗争的烽火硝烟之中,为此,日本殖民者在台湾实施军政。《台湾总督府条例》第二条规定:“参谋长辅佐总督监督总督府内各局之业务,各局长有需报告总督时,须先经参谋长之承认。”军人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地方各项事务则由宪兵队负责。警察在台湾的出现虽然很早,1895年6月依警保课长千千岩一的建议着手创设警察,9~10月间从日本国内招募700余人,置于台北及澎湖等地区。桂太郎、乃木希典时代予以扩充,同时废除宪兵队,统一地方治安事权。为防止通译制度的种种弊病,还早在1895年6月25日以警察辅助员的名义招募31名台湾人充任警察,是为台人任警察官之始。向山宽夫:《日本统治下台湾民族运动史》,中央经济研究所,东京,1987,第83、227页。
乃木希典时代,为镇压台湾人民的武装斗争,实施所谓“三段警备制”,将台湾全岛分为三种地域:山地“匪乱”频仍,交由军队负责;平地治安良好,以警察治之;二者交接之处,则由警察与军队共同管辖。这一制度的指导思想仍然是以军队为主、警察为辅来维持社会治安。但是,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出现了种种矛盾之处,由于责权不清,交叉盘结,往往治安维持的效果更差,不能达到日本殖民者所预期的目标。
1898年2月,儿玉源太郎出任台湾总督,针对台湾军人势力跋扈及地方治安混乱的局面,决心整顿、充实和统一警察机构。5月25日,儿玉在给地方长官的训示中强调:“防备祸害(按指抗日军)的机关有宪兵与警察两种——民政上毋宁是警察更适任”,消灭抗日军的关键“在于警察的妙用”。许世楷:《日本统治下的台湾》,东京大学出版会,东京,1972,第103页。6月,发布《警察官及司狱官练习所官制》,强化警察力量,并要求警察重视台湾话的学习。1898年底废除“三段警备制”,治安完全交由警察来管理。1901年6月,总督府分全台为20个厅,“其厅长以普通文官任之,厅分总务、警务、税务三课,但总务、税务二事,亦多借警察之力助之。除支厅以警部为其长外,以下的官吏,全为警察官,一切政事皆由警察官施行,警察力大为扩张,成为民政之羽翼”。持地六三郎:《台湾殖民政策》,富山房,东京,1921,第49页。警察的人数也得到了大的扩张,1895年警部70人,巡查770人;1897年警部230人,巡查1200人;1898年警部257人,巡查3100人;1905年警部197人,警部补299人,巡查3237人,通译兼务等警官47人,计3876人。竹越与三郎:《台湾统治志》,博文馆,东京,1905,第246~248页。形成遍布全岛的警察网。竹越与三郎即描述道:“台湾百事草创,警务不止于此,法令之下达、日常生活、道路警卫、堡庄交通,以及自水利土工至起业生产,无一不需借助于警察之力。”他还说道:台湾的行政系统,“虽是总督府—各厅各课—人民,而事实上,总督透过警察与人民相接,以巡查充任税务、卫生、农政等诸般政事,人民耳目所见之官吏,唯有警察而已”。竹越与三郎:《台湾统治志》,第248页。法国人雷吉纳乐德·康在1906年考察台湾后写道:
(台湾)全岛都设有派出所,警察成为政府和本地人之间的主要媒介,日本警察在中国人的协助下累积了许多职务,他们大部分审理普通警察的案件,他们也征收赋税,有时甚至扮演邮差和教师的角色。在小小的辖区里面,他们是至高无上的主人,就是这样来管理他们的辖区居民。他们对居民的态度可以从他们所受的军事教育和追捕盗匪时养成的习惯感觉出来;日本警察几乎都是在昔日武士家庭里面雇用的,他们连自己本国的农民都瞧不起,福尔摩萨的农民更不用说了,他们通常对辖区居民专横霸道,市民对他们唯一的感觉是又恨又怕。雷吉纳乐德·康:《福尔摩萨考察报告》,“中研院”台湾史研究所筹备处,台北,2000,第8页。
雷吉纳乐德·康的记述虽然不一定那么精确,如这些警察大多并不来自武士家庭等,但警察在台湾人心目中属于“专横霸道”形象且人们对他们“又恨又怕”的心态,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此强大而又广泛的警察权力,在世界殖民地历史上也不多见。无怪乎盐见俊二称台湾是典型的“警察国家体制”。他说:“台湾的警察,实为台湾殖民地政策的重心所在。台湾的警察,除其本身固有的事务以外,而几乎辅助执行其它所有的行政。”参阅周宪文《台湾经济史》,开明书店,台北,1980,第973页。 这种警察权力与行政管理相重叠的现象,最初应当说只是殖民地统治确立期日本殖民者直面台湾种种复杂政经局势的非常举措,但由于运用中发现“万能警察”在台湾统治中确可发挥很大功效,日本殖民者便将其制度化、日常化了。1920年,进入文官总督时代的田健治郎着手改革警政,其原意是欲使“普通行政事务划归普通文官负责,使警察得以发挥其本分的机能”。但这次改革方案对警察权力膨胀的状况触动并不大,警察的力量未见削弱,行政部门特别是地方基层单位中警察的干预和支配力仍无所不在,警察的数字亦形膨胀。1921年的全台警务人员,有警察事务官5人,警视21人,警部261人,警部补298人,巡查部长837人,平地勤务甲种巡查5022人,番地勤务乙种巡查1752人,警手3301人,合计11497人,占当时台湾官吏人数的35?96%,地方行政官吏数的65?27%。向山宽夫:《日本统治下台湾民族运动史》,中央经济研究所,东京,1987,第227页。
日人对台湾警察力量的建设是不遗余力的,日据初期,台湾的财政状况很不乐观,需日本中央政府的大量补助,但殖民当局对警务费的支出却毫不吝啬。据统计,警察费在整个民政费中的比例,1898年为41%,1899年为48%,1900~1902年为45%,1903年为42%,1904年为39%,1905年后才降为17%以下。周宪文:《台湾经济史》,开明书店,台北,1980,第955~982页。换句话说,警察力量的建设在日据初期的殖民地台湾成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
还有一组数据也反映了台湾警察王国的状况,1922年,同在日本帝国统治下,每名警察所管理的住民,在台湾为547人,朝鲜为919人,南桦太572人,关东州797人,北海道1743人,而日本内地是1228人。黄昭堂指出:就连被评为“武断政治”(军人专政)的朝鲜从住民人数的比例来看,警察的数目也仅仅是台湾的一半,由此可见日本殖民者对台湾人民的高压和控制的森严。黄昭堂:《台湾总督府》,自由时代出版社,台北,1989,第230页。此外,表1-1反映了1931年台湾与日本警察占人口之比例。
表1-11931年台湾与日本警察占人口之比例区分巡查定员人口总数每巡查所当
人口数总面积
(平方公里)每公里之
巡查定员日本内地之市2698715442890572?21791150?6台湾之市979666188684?421?445?1日本内地之郡34185489699791432?5237281?5台湾之郡(平地)41704016123963?11222?53?4台湾之郡(蕃地)222712706357?51088?62?0日本内地合计61172644128691052?9255193?0台湾合计73764810274652?12332?53?2资料来源:李崇禧《日本时代警察制度之研究》,台湾大学硕士论文,第110页;李文艺《日据时期台湾的警察与警察政治》,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硕士论文,第28页。
封建保甲制度的复活
为了进一步维持和巩固日本在台殖民统治,日本殖民者复活了中国古代的保甲制度,利用残酷的封建统治手段来与警察制度相结合,在台湾人民身上又套上一具沉重的枷锁。如前所述,日本殖民者在台湾大力加强了警察队伍的建设,强化社会治安,花费了不小的力气。但是,日本殖民统治初期,总督府的财政状况十分拮据,须依赖国内的大量财政援助,正如持地六三郎指出的:“欲仅以军队和警察之力维持治安,由于物力财力所限,难以应其需求。”持地六三郎:《台湾殖民政策》,富山房,东京,1921,第251页。1898年8月31日,在总督府民政长官后藤新平的主导下,日本殖民者出台了《保甲条例》,其主要内容如下: 1?全岛居民(日本人、外国人及土著族除外)以十户为一甲,十甲为一保,各设保正及甲长,保及甲的人民,负有连坐的责任。
2?保甲在其住民中征集17至50岁的男子组成壮丁团,负责防范匪徒强盗的侵害和火、风、水灾等,受警察及团长指挥。
3?保甲长选举须经辨务署长及地方长官的认可,并接受其指挥监督。
4?保甲及壮丁团所需费用由部内人民自行负担。向山宽夫:《日本统治下台湾民族运动史》,中央经济研究所,东京,1987,第234页。
很显然,复活封建的保甲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台湾人民自相监视,自我消耗,它既不花费日本殖民者的钱财,又能充当警察的辅助力量,在治安及社会动员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其实质即在于“以台治台”。随后出台的《细则》规定:“保设保正,甲设甲长,甲长于甲内选举,由保正分别呈请所辖郡守、支厅长、警察署长或警察分署长认可。保正于保内选举,由所辖郡守、支厅长或警察官署呈请知事或厅认可。”台湾的警察据此得以干预地方保甲的选举。例如大屯郡乌日庄派出所对当地的保甲选举便横加干涉,不许人们选举加入农民组合的廖某,强迫投票给其指名的四名对象,称“若不从所指定的四名之中选出是无效的”。《台湾民报》第228号。警察还掌握了保甲的财政大权,《细则》规定:“经费之收支预算,应于前一年十二月中由郡守、支厅长、警察署长或警察分署长认可。决算应在隔年一月末之前向郡守、支厅长、警察署长或分署长报告。”在各地对抗日武装集团的搜捕中,日本殖民者更是利用壮丁团来协助警察搜捕抗日义士,或是将壮丁团驱赶在最前面,使之与自己的同胞自相残杀,用心险恶。例如,在逮捕林李成时,便有壮丁团参加并导致林李成中弹牺牲。在南投仙风岭、草鞋墩、斗六路口厝,台中万斗六等等地方都有壮丁团的身影。个别积极帮助日本人的壮丁团成员更成了抗日分子锄奸的对象。据日人记载,“明治三十三(1900)年12月17日,发生了北斗专员公署管下武西堡湳底溪湖庄管下壮丁团长陈福建在东螺西堡溪仔顶庄南面浊水溪底被杀害的事件。陈是由于长期以来作为该地区壮丁团长,经常从事匪贼的搜查、逮捕,因此招惹了他们的怨恨”。王洛林总监译《台湾抗日运动史》(3),海峡学术出版社,台北,2000,第647页。保甲制度在台湾的复活被日人称为民政长官后藤新平在台最具独创性的一项施政,尤其是“壮丁团对于土匪之镇定有很大的贡献”。鹤见佑辅:《后藤新平传》,太平洋协会出版部,东京,昭和18,第171页。1903年7月,全台共有4815保,41660甲,1058壮丁团,134613壮丁。周宪文:《台湾经济史》,开明书店,台北,1980,第950页。
在台湾初期抗日武装斗争被镇压之后,保甲制度开始发生一些变化,即从作为警察辅助机构转变为同时更广泛地为以辅助民政为主。这一方面是由于台湾的社会治安趋于好转,保甲的职能必不可免的须做出变换,另一方面是日本人发现保甲是他们控制并驱使台湾人的可资利用的工具。1909年,佐久间左马太总督对《保甲条例》第三条做了修改,保甲役员成为地方基层组织的辅助执行机构,举凡保甲内的不良分子的教化,学生外出留学的控制、浮浪者的就业辅导、购买公债、督促纳税、劝诱储蓄、修筑道路,以及户口调查、传染病预防,鸦片事务等等,都由保甲执行。譬如防风林带的设置,道路的修筑都不能不归功于保甲的作用。由此可见,保甲已经名副其实的成了日本殖民者统治台湾的组织细胞。再加上保甲役员的工作没有报酬,“台湾人民是在‘自己出力,自己出钱,自己负责’之下,维持社会的安宁,建筑道路并援助其它行政事务”。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台北,1964,第82页。对此,矢内原忠雄不无讽刺地说:“日本占据台湾以后,台湾的旧制度都在变革之中,只有保甲制度经过再组织之后,被最有效地活用在统治上。”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台北,1964,第83页。值得注意的是,保甲在台湾只针对台湾人,在台湾的日本人是不包括在内的。换句话说,这种封建的连坐制只是被统治者——台湾人的专利,民族差别待遇在此一览无余。 在台湾的保甲制度中,保正的职责为:洪秋芬:《日治初期葫芦墩区保甲实施的情形及保正角色的探讨(1895~1909)》,“中研院”《近代史所研究集刊》第34期。
(1)监督甲长的职务,将甲长所报告之事件报告警察官。
(2)教训善导保内之住民,使其无有不良行为。
(3)协助警察官吏搜查及逮捕犯罪者。
(4)处分违反规约者。
(5)有关规约上之褒赏救恤者。
(6)有关过怠金的征收及处理。
(7)有关经费的收支及预算决算及赋课征收。
(8)当确认户口上有异动或是从保甲内收到申报时,得向警察官吏报告。
(9)当确认是犯罪者、行为怪异者或是有疑为传染病患者时,应迅速向警察官吏报告。
甲长的职务为:
(1)协助保正的职务。
(2)调查甲内之户口,管束甲内之出入。
(3)协助警察官吏及保正,搜查及逮捕犯罪者。
(4)警戒甲内之住民,不得有不良行为。
(5)当确认户口上有异动或是从甲内收到申报时,得向保正报告。
(6)当确认是犯罪者、行为怪异者,或是有被疑为是传染病患者时,应迅速向保正申报。
日本殖民者利用保甲制度控制台湾乡村社会的具体事例,张丽俊的《水竹居主人日记》为人们提供了直接明了的图像,如1908年1月2日保正例会:
到役场,诸保正亦俱至,支厅长城与熊,警部补青柳,巡查樋口、石松、川上、藤崎等临场会议,此会系明治41年(1908)之开先也。(一)会各庄宜照旧时,各保甲轮流巡警,自旧历十二月初一夜巡起,至同月末日止,(二)会凡铁道大路附近敷地,切不可饲牧牛马,恐牧童无知,三五成群,致有所损伤也,(三)会凡街中轩下,自圆公门以外,切不得排列货物,因市上闹热,有妨于往来行人也,(四)会保甲内凡有浮浪子弟,保正须先说论一番,悔过则可,如不变,速即报告也,(五)会各保共同秧籍地,各处须设一名管理,以备听属查问,及分配诱蛾灯故也,(六)会各保须造连名册,各户主俱要按印,每甲各一本,保正一本,支厅一本存根也。《水竹居主人日记》,转引自洪秋芬《日治初期葫芦墩区保甲实施的情形及保正角色的探讨(1895~1909)》,“中研院”《近代史所研究集刊》第34期。由此可以看出,保甲与警察是如此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举凡城乡社会的治安、浮浪者取缔、市场管理、农田防虫、畜牧与铁道等等,都涵盖在内,殖民当局的政令得以迅速下达,地方社会秩序得以保持,台湾人自己在监督和约束着自己……保甲与警察的结合,使得日本殖民者顺利的实现了对台湾社会的控制。
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和制度设计,日本殖民者在台湾建立了总督专制统治,他一方面通过警察和保甲掌握治安警察权,另一方面经由各级地方官吏掌握行政命令权,从而构成金字塔形的权力结构,压在最底层的是广大的台湾人民。
土地林野调查
日本殖民者在台湾建立殖民统治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为了攫取殖民地的富源,变殖民地为殖民母国的投资场所、原料来源地和商品倾销市场。但是,当时台湾社会正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社会经济条件并不适于日本资本的迅速侵入和占领,因此,在建立总督专制统治的同时,如何将台湾社会经济结构来个迅速的改变,使之殖民地化,成为摆在日本殖民者面前的一大课题。日本殖民统治初期台湾的土地林野调查,度量衡和币制的改革以及外国资本的驱逐,就是为此进行的基础工作。一土地林野调查
日本殖民统治以前,台湾的土地权力关系十分复杂。清代前期,一些有资格申请土地开垦权的有力者,将获准开垦的土地转包给开垦者,垦成之后抽分,形成为大租权,而佃户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发生分裂,一部分佃户将田面转租他人,收取小租成为小租户,从而形成一田二主的局面。大租户逐渐与生产经营相分离,小租户成为土地的实际经营者,但却没有完整的所有权,土地关系相当紊乱,业主定义模糊,纳税义务不明确,这种前资本主义的土地关系严重地阻碍了土地的商品化乃至台湾的殖民地化进程。日人曾言:“土地所有权不明,土地权利关系不能判定,本岛人民的唯一财产土地不能作为资本运用,随之各项开发——亦归无望。”涂照彦:《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东京大学出版会,1975,第34~35页。
1898年7月,总督府颁布《台湾地籍规则》和《土地调查规则》,9月成立临时台湾土地调查局,以民政长官后藤新平任局长,开始实施土地调查事业,其主要内容为:①土地测量,即对土地地形的测绘;②土地种类的确定;③土地权力关系的确定。后来增加地租改正事业,计耗资540万元。竹越与三郎:《台湾统治志》,博文馆,东京,1905,第206页。据《土地调查规则》规定:业主须将其土地向政府申告,政府据此予以测量(第一条);土地之业主及种类,由地方土地调查委员会决定之,不服决定者,60日内向高等调查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五条);未申告的土地业主权归属国有(第六条)。执行的结果,首先确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关系,从而使得土地交易得到法制的保障,促进了土地的商品化。同时由于台湾历史上大量隐田被丈量出来,使得耕地面积大幅度增加,随着所有权和纳税义务的明确,总督府获得巨额地租收入,大大改善了它的财政状况。据统计,包括水田、旱地、宅基地和其他类土地,调查前的数据为361447甲,调查后增至777850甲,净增416403甲,翻了一番。由此而来,地租收入从原来的860706元,增加到2989287元,猛涨3?3倍。竹越与三郎:《台湾统治志》,博文馆,东京,1905,第211页。
对于大小租关系,总督府一方面承认大租权,同时规定自1903年12月5日以后不许有新的大租权出现。1904年5月以律令第六号公布《关于大租权整理文件》,宣布取消大租权,对大租权者以公债作为补偿。当时拥有大租权者及相关业主数达339934人,与1905年人口调查中农业人口99万人相比,竟占约1/3强。涂照彦:《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东京大学出版会,1975,第41页。随着土地权利关系的理顺,小租户成为单一的土地所有者,这就给予日本资本家对台湾的土地投资及企业的设立提供了便利条件。正如竹越与三郎指出的那样:“(土地调查)内使田制安全,外使资本家安心,可以投资于田园,故其效果是无限的。”竹越与三郎:《台湾统治志》,博文馆,东京,1905,第214页。
在林野调查方面,早在1895年10月即制颁《官有林野取缔规则》,其中第一条规定:“如无足以证明所有权的地劵或其它确据之山林原野,概为官有。”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台北,1964,第8页。从而确定了无主地官有的原则。自1910年度起5年间,实施林野调查,以确定林野之归属。但是,有清一代,台湾山林从未丈量课赋,林野业权多属自行开辟或属房屋旁的边角地,而其交易之相当部分亦采口头契约。这样,大批拥有林野的台湾人民由于缺乏所谓确证而被剥夺其应有权益。蔡培火,叶荣钟等:《台湾民族运动史》,学海出版社,台北,1979,第 496~497页。日据初期的林野调查面积约为783198甲,其中官有地751996甲,民有地31202甲,96%的林野变成为官有地。在被确定为官有地的林野中,有历史上长年为当地民众所开垦、畜牧或植树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占有和使用,日人一时无法强制收夺,故此又设立所谓“保管林”,在收取若干保管费的前提下,允许其使用收益。然而,保管林的设置所形成的非单一的所有权关系,显然不利于日本资本家对林野的获取和利用。因此,1915~1925年又实施所谓“官有林野整理事业”,分官有林野为要存置林野和不要存置林野,其中不要存置林野出售给保管林利用者或日本资本家,面积约266398甲,对“缘故林”(即事实上由台湾人长期占有使用的林野)出售的土地为187389甲,价值4850841元。如此说来,台湾人民祖祖辈辈自己开垦占有的林野到了日本人统治下却反过来须向殖民当局购买才能拥有所有权。浅田乔二:《日本帝国主义下的民族革命运动》,未来社,东京,1978,第35页。
土地林野调查,一方面是为了明确土地所有权关系,清理隐田,使纳税义务得以落实,另一方面,是为日本资本大规模进入台湾铺平道路。通过大片耕地与山林的国有化,日本资本在台湾投资就有了基本的条件,而单一土地所有权的形成,又使得土地的交易更加简单顺畅,增加了土地交易的安全,土地的商品化程度随之提高。还应当指出的是,随者日本殖民者通过国家暴力机器对林野的收夺,一批台湾农民被剥夺了生产资料,造成了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因此这种收夺又带有残酷的殖民地资本原始积累的形态。总之,土地林野调查事业的完成,为日本资本涌入台湾创造了必不可少的前提,同时也标志着台湾殖民地化的确立和深化。
度量衡与货币制度改革
在清代,台湾官方对民间制造、贩卖度量衡器采取放任的政策,据称当时的度量衡十分混乱,“过去本岛所用的度量衡,都是中国式的,种类繁多,器物的制作与修理,亦任民间随意为之,地方不同,其器其量亦异,所以一定发生种种弊害”。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台北,1964,第14页。至于货币制度,也是相当杂乱无章,其数凡百十种。台湾市面虽以元为单位,但一元的价值在各地又有不同,北部的库平银为七钱二分,中部是七钱,南部是六钱八分来换算为一元。日常交易收受的货币有元宝、银币、铜钱等,此外还有私钱的流通。颜义芳:《日据初期台湾货币制度之研究》,《第三届台湾总督府公文类纂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省文献委员会,2001年。日本据台之后,又带来了大量的日本银行兑换券、一元银币等,使得岛内通货益形混乱,而人民对新来的纸币又缺乏信任,加上兑换率变幻无常,常招来民怨。此外,当时神户、厦门、香港等地的外商、华人包括台湾人也有计划地利用银价波动开展从台湾套取巨额价差的活动。此一状况显然不能适应日本殖民者的要求,更不利于商品流通的顺畅。为此,度量衡和币制的改革势在必行。1895年10月,台湾开始引进日本式度量衡器,1900年又发布《台湾度量衡条例》,统一改用日本式,到1903年底止,禁止使用旧式度量衡器。1906年4月又将度量衡器的制作、修理和贩卖收归官营,以确立并普及日本式度量衡制度。货币方面,台湾仍沿用银元,而以金币计值。1899年9月台湾银行开业,标志着岛内金融机构开始整备。由于金银比价常常波动,发生许多弊病,故于1904年7月发行金币银行券,规定除纳税外禁止使用银元,台湾进入金本位币制时代。到了1908年10月,银元纳税亦予禁止。1911年3月31日颁行《台湾施行货币法件》,将日本货币延长适用于台湾,从而使两地币制完全统一起来。对于台湾的币制改革,1905年8月,总督府财政部长曾做如下表示:
依照本岛一向的习惯与目前对大陆贸易的关系,台湾的实际流通货币,暂时应用银币。不过,本岛地理上与日本本土相连接,面积不大,户口不多,不能自有币制;而且在经济上,使(台湾)与日本的关系特别来得密切,这是一定的要求;如果两地的货币制度不同,那末必然的结果,台湾与日本国内的汇率时有行市,影响两地贸易不能圆滑进行,势将妨碍日本商工业者对于台湾的投资,并会发生其它种种的弊病,此事至为明显。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台北,1964,第14页。
上述可见,度量衡与货币制度的改革,在统一标准的同时,其核心是从中国式向日本式变化,是为了将台湾社会经济纳入日本资本主义的轨道,使台湾真正成为日本的殖民地,并将原来在经济上隶属于中国的台湾,改归日本的支配。显然,度量衡及币制改革,并不仅仅是台湾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更是来自外部的日本资本的要求,是为了“今后更加速其与日本国内的直接关系”(儿玉源太郎语),促进台湾的殖民地化。矢内原忠雄指出:“在本国促使殖民地资本主义化的时候,不但要统一确立殖民地社会的度量衡及货币制度,而且当然要尽可能地使与本国的制度相一致。藉此使殖民地在资本主义的意义上成为本国的一部分,使本国及殖民地包括在同一经济领土之内。这一事情,即在台湾,也已完全实现。”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台北,1964,第14页。
在这里,我们还应关注台湾银行的设立,设立该银行的目的是想在台湾确立以台湾银行为中心的货币及金融体制,由于民间股金募集困难重重,日本政府本身参与了投资,且承诺弥补其亏损,从而提升其作为政府机关的特性。台湾银行的宗旨如下:
台湾银行作为台湾的金融机构,旨在为工商业及公共事业通融资金,开发台湾的富源,谋求经济的发展,进而将营业范围扩大到南洋诸岛,成为这些国家的商业贸易机关,从而起协调金融的作用。现在台湾的景况是,像样的金融机关甚少。由于无金融疏通之路,人们遭受异乎寻常的高利贷之苦,而且各种事业极少属于本地人经营,基本上是被外国人所垄断。因此,应该使这块新领土上的人们理解金融机关的可信性,同时逐渐为日本国人才流动能在台湾办理事业给予方便,从而必须为此开拓一条诱导之路。由于台湾远离日本国本土,最重要的是,需在经济上考虑该岛的独立性,并做好准备,一朝有事能拿出维持经济独立的计策。涂照彦:《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人间出版社,台北,1993,第42~43页。
早期的台湾银行在一般用户的心目中信誉并不高,直到1899年底,一般放款额仅为10余万元,1900年下半期的存款668万元当中,属于台湾本地的金额只有24?6万左右,占全部存款的4%,可见台湾民众对台湾银行信赖程度是很低的。涂照彦:《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第52页。由此而来,台湾银行主要将着眼点放在了政府事业资金的融资业务上,譬如台湾事业公债的发行中,1900年首度发行的221万余元的公债就全部由台湾银行认购。对于台湾的币制改革,台湾银行是积极的推动者,因为金银比价关系的波动直接导致其存款额及差额损益,1904年总督府径行发布的币制改正令就是一个明证。1911年4月,日本货币法适用于台湾,台湾终于被划入与日本同样的金本位制度之下。
外国资本的驱逐和日资独占的形成
土地林野调查的完成,度量衡货币制度的改革,为日本资本侵入台湾铺平了道路。但是,台湾并不是一块未开垦的处女地,早在日本人到来之前,英、美、德等西方资本即已在这里扎下了根,并且占据优势地位,掌握了贸易、金融大权。他们的存在无疑是日本资本在台发展的有力竞争者。因此,外国资本的驱逐成了日本资本独占台湾的前提条件,同时它也是促进台湾社会经济进一步殖民地化的重要步骤。茶、糖、樟脑是台湾近代主要产业,开港后这些产业渐次被西方列强所控制,日本殖民者对外国资本的驱逐,也正是主要围绕着这几方面展开。
台湾糖业自1858年美国人在打狗从事砂糖输出,到中日甲午战争前后,逐渐控制在外国资本的手中,其中较著名的为怡记、德记、庆记、美打、海兴、东兴等英国洋行,此外还有美国、法国和德国等。他们通过买办制度,独占砂糖贸易。日本占据台湾后,1898年,三井物产会社在台北开设支店,1903年开始收购赤糖,收买买办阶层,扶植自己的势力。1905年横滨增田屋插手砂糖贸易,采取车站交货、后为产地直接交货的办法,给予制糖业者方便,控制砂糖来源,抢夺西方资本的地盘。1907~1908年,铃木商店、汤浅商店及大阪糖业会社等,开始批购砂糖。1909年还成立了台湾糖业联合会的卡特尔组织。外国商业资本中继续营业的仅剩下怡记和德记两家,1912年,怡记在台南设立的改良糖廍被台湾制糖株式会社所收购,德记则关闭砂糖部,撤离台湾。这样日本资本便实现了对西方糖业资本的驱逐。
在茶业方面,近代台湾茶叶生产、加工和出口,均为西方资本所掌握,其金融资金主要由英国汇丰银行提供,通过妈振馆进行控制,形成汇丰—洋行—妈振馆(Merehant)—茶馆的资金链条。此外,在台湾岛内茶叶的生产及出口方面,大陆与台湾岛内资本也发挥重要作用。外国资本中较著名的洋行有英国宝顺、德记、怡记、永陆、和记以及美国的旗昌洋行。林满红:《茶、糖、樟脑业与台湾之社会经济变迁》,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台北,1997,第107页。1907年日本三井物产和野泽组,开始从事台茶贸易,逐渐排挤英美资本,最后只剩下3家英国洋行和1家美国洋行。随后,三井合名会社经营直营茶园,直接控制了产、供、销渠道,不予西方资本涉足的余地。结果,日本资本在台茶贸易上占据了绝对优势的地位。
樟脑方面,情形相对复杂,清政府在1861~1868和1886~1890年间两度实施樟脑专卖,特别是1864~1866年间由政府直营,其余包给民间经营。此外的时间段内,1855~1861、1869~1870、1876~1877年,为外商占优势的时期。到了1891年后外商公泰洋行、鲁麟洋行、瑞记洋行、Bain & Co?以及Mannich & Co?等分布于台岛南北,由此直至日据初,台湾的樟脑主要为外商所控制。林满红:《茶、糖、樟脑业与台湾之社会经济变迁》,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台北,1997,第129页。日据以来,面对根深蒂固的外国势力,总督府亦不能不谨慎从事,1895年颁布《樟脑制造取缔规则》,次年颁布《樟脑税则》,开征课税,直至1899年实施专卖,采用出口商投标的方式进行樟脑输出,但其权仍然为英商所得,且总督府与外商间因樟脑而发生的纠纷不断,成为日据初期的主要对外交涉事件。后来,日人依凭其政权机器进一步将樟脑权益直接交给了三井之手。无怪乎矢内原忠雄说:“台湾的樟脑商权,是外国资本家的坚城;这一商权移属日本资本家,是出于政府强权的直接保护。”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台北,1964,第17页。
近代西方资本在台湾社会经济地位的确立,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拥有台湾对外交通的垄断权,其主干便是英商德忌利士(Douglas)轮船公司,自1871年开辟台海航线以来,逐渐独占了台湾的对外轮船航运业,此一状况直到日据初期仍然如此。这对日本殖民者掌控台海两岸贸易的主动权及将台湾对外交通扭转到与殖民母国日本相联系为主的方向都是个障碍。1899年4月,依台湾总督府之命,大阪商船株式会社正式开通淡水香港航线,启动与德忌利士的激烈竞争,总督府则给以高额补助。据载,头一年大阪商船株式会社投资14?6万余元,即获得了12?5万元的补助金。于是大阪会社便不必顾及经济利益以低于德忌利士一半的运费来排挤后者,日人称:“(大阪)商船会社的营业看不到赢利的地方,然而悲壮的商船会社不仅仅是一个运输业者,她洋溢着对新领土台湾的满腔热情,倾其资本与德忌利士会社极力折冲,此间唯有待台湾总督府的保护奖励。此等保护奖励其实亦是在保护台湾自身的发达。”藤田驹太郎:《论台湾经营及大阪商船会社之施设》,《台湾协会会报》第28号。于是,在大阪商船株式会社的“牺牲性努力”下,德忌利士的业务全线溃退,到1904年11月彻底退出了台海航线,台湾海峡的航运权转由大阪商船株式会社等日资所垄断,这是一场国策会社与民间公司间的实力悬殊的不平等竞争,大阪会社得以胜出依凭的是日本殖民者国家机器的鼎力支持。作为海岛外向型经济的台湾,海上运输线是其经济发展的生命脉,台湾的对外交通由日本人控制,有力地助成了日资在茶、糖、樟脑等领域优势地位的进一步巩固与发展。参阅拙作《试论日据时期的台海两岸交通》,《台湾研究集刊》2001年第3期。
关于鸦片,近代史上是台湾进口商品之最大宗,1894年进口值达233万海关两。鸦片贸易的控制权一直都掌握在外商尤其是英商手中,1888年打狗口鸦片进口额英商就占了66%。日本占据台湾之后,对鸦片采行渐禁政策,同时严厉取缔外商进口鸦片。1896年4月成立台湾总督府制药所,作为鸦片生产机构,原料购买则委托三井物产及英商Samuel洋行办理。1912年英商退出,由三井及星制药株式会社任之。1926年后统归三井独占。这样一来,台湾鸦片输入在1912年后完全由日资所垄断。
概而言之,随着日本殖民者在台湾的一系列基础工作的展开和完成,1910年代中期前后,台湾社会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逐渐转变为殖民地社会。台湾在政治上沦为日本殖民地的同时,在社会经济上也日益殖民地化了,不仅土地林野被收夺,度量衡及币制日本化,而且台湾的主导产业与经济命脉都直接掌握到了日本人的手里,随着日本资本的大量涌入,台湾真正成为日本殖民者的资本投资场所、原料来源地和商品倾销地,台湾社会经济被纳入日本资本主义的轨道当中。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这种转变过程是在日本殖民者统治机器的强力支持下达成的,台湾总督府在促进此一转变进程中起了积极和主要的作用,在这里,资本是跟在国旗后面才确立了自己的地位的。
武装抗日运动的展开
1895年中日午战争清政府战败,被迫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将台湾割让给日本。不甘做亡国奴的台湾人民奋起反抗,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反割台斗争浪潮。北部有以台湾民主国为中心的抗日运动,南部有以刘永福驻防军为主干的抵抗斗争,虽然在日军优势兵力的打击下最终失败,但还是给予日军沉重的打击,延缓了日本占据台湾的进程,体现了中华民族不畏强暴、敢于牺牲的英勇精神。1895年6月17日,随着所谓“始政式”的举行,日本殖民者正式开始其在台湾的殖民统治。在攻克刘永福大本营台南后不久,总督桦山资纪宣布台湾全岛底定。然而,就在日本殖民者准备摆宴庆功的时候,台湾人民的武装抗日斗争又一次蓬勃兴起,并迅速以燎原之势遍及全岛,使得日本殖民者警报频传、穷于应付。
一武装抗日运动的展开
1895年11月,由于台湾反割台运动失败,台湾表面趋于平静,日军近卫师团撤回国内,中南部地区的守备任务由第二师团担任,北部地区则由第二、四师团的后备部队守备,各地方秩序的维持由宪兵队和警察担当。但实际上,日军只是占领了一些战略要地和交通要道,广大的农村山地仍然处于日本殖民者的权力范围之外,各地失利溃散的抗日队伍正在重新集结、组合,平静的表面下正隐伏着汹涌的潜流。
1895年末,台湾北部各地抗日武装集团领导人秘密集会,台北的陈秋菊、詹振,宜兰的林维新、林李成、林大北,草岭的林火旺,金包里的许绍文,北投的杨势,三角涌的苏力,大嵙嵌的简玉和及安平镇的胡嘉猷等,以胡嘉猷为中心联合商议,决定乘日人庆祝1896年元旦松懈之际,以大屯山、观音山山顶的烽火为号,一齐起义,夺回台北,驱逐日本殖民者。据林李成的估计,日本从国内派遣援军来台需费时7日,因此抗日武装集团必须在7日内完成攻击行动。但是很不幸,起义计划被日本殖民者侦得,1895年12月7日,顶双溪守备队得知赖元来与林李成将率部起事,故采取先发制人手段进攻三叉坑,且战且退的抗日军在得到王秋鸿等500余人增援后发起反击,歼灭上原尚英宪兵大尉以下40余人。29日占领顶双溪和瑞芳,进逼龙潭堵,并阻击了来自台北、宜兰增援的日军。由于起义提前,宜兰方面林大北、林李成、林老贼、林维新、陈其山等部蜂起响应,包围宜兰,攻击苏澳。金包里的许绍文、许石、许俊亦率部袭击宪兵屯所及警察。
1895年12月28日,台北大起义领导者胡嘉猷以台北、新竹、苗栗义民各军总统的名义发布檄文,声讨日本殖民者的罪行,指出:“台湾自倭奴占据以来,数月间,到处残害淫虐、荼毒生灵,凡有血气者,皆宜同心戮力,恢复桑梓。”号召人们“捍灭倭奴,共建奇功,以邀优奖”。抗日军还规定了纪律,告诫部众:“汝等须知,此次剿倭,上报国家,下救生民,凡所过沿道各处,务必秋毫无犯,勿为奸淫、勿贪财物,唯前进灭倭奴,勿违本统军至意。”其要者如:“一、奸淫妇女者斩;二、强夺民财者斩;三、泄漏军机者斩;……八、义兵及各壮丁攻至城市,许擒杀倭贼,决不可贪利废公,若有日本仓库及商店对象,当封印保护,以待平定之时从公颁赏。”向山宽夫:《日本统治下台湾民族运动史》,中央经济研究所,东京,1987,第166页。 同时严禁危害日本人以外的外国人。由于情况突变,1895年12月31日,抗日军在台北附近地区展开猛烈进攻,包围台北,击毙殖民当局学务部官员楫取道明等6人,参加起义民众达2万多人,先后杀死日本殖民者128人,伤58人。
面对高涨的抗日形势,台湾总督桦山资纪一方面命令各地日军收缩防线,固守战略要地,一方面加紧从国内调集兵力反扑。1896年1月1日至2月2日间,日军第二师团补充兵力2000余人陆续到达基隆,与混成第七旅团及各地守备队配合展开讨伐行动。被围的台北总督府各官衙也组织起来应急,总督府军务局为第一备急队、民政局员为第二备急队、台北县职员为第三备急队、临时铁道队为第四备急队,可见当时台北的局势是多么的紧张,日本殖民者陷于狼狈的状况之下。
报复性的大讨伐开始了。日军接连攻占顶双溪、三叉坑,解除宜兰之围,击退林李成、林大北部1400余人,占领头围。在宜兰地区,大嵙坎、三角涌、铜锣园、龙潭坡、咸菜棚等地次第陷落。在战斗中,日军“沿村严密搜查房屋,持枪械刀枪抵抗者固不待言,即使未持凶器而有不稳举动者,一概枪杀,凶器全部摧毁,其房屋亦一齐烧毁”。向山宽夫:《日本统治下台湾民族运动史》,中央经济研究所,东京,1987,第168页。 结果在这次起义里,据不完全统计,被害的民众达3万以上,仅宜兰一地,“至1月28日止,被诛戮者大约1500百人,被焚房屋1万,宜兰平原大半化为灰烬”。向山宽夫:《日本统治下台湾民族运动史》,中央经济研究所,东京,1987,第168页。情形悲惨。在日本殖民者的残酷镇压下,这次北部大起义终归失败。但零星的战斗仍未间断,继续给予日本殖民者以打击。例如1897年5月8日是《马关条约》规定的国籍选择期限的最后一天,不甘做亡国奴的台湾人民奋起反抗,陈秋菊、许禄、詹振等率抗日军4000余人揭竿而起,攻击大稻埕,进抵台北城下,与日军展开激战。 在中南部地区,反割台斗争失败后,抗日活动仍然十分活跃。1895年10月,张臭头、张犁等人继续率部攻击日军及警察。随后,各地抗日军纷纷兴起,其中著名的领导人有简义、柯铁、黄国镇、林少猫等,活动地区北起云林,南至下淡水溪,到处给予日本殖民者以打击。1896年4月,日军第二师团撤出,其防地由第四师团接管,云林随之撤防。柯铁等乘机推简义为首,于6月14日聚集各路抗日军在大坪顶屠牲祭天,宣誓起义,号称天运元年。他们树起“祷捷上帝”、“奉清征倭”的旗帜,决定先将日军牵制在中部地区,然后乘虚分袭南北两路,把日本殖民者赶出台湾。抗日军消灭了前来侦查的日军一部,并包围了南投。惊惶失措的殖民者连忙从台中调来讨伐队增援,抗日军退入深山。残忍的日军不分青红皂白,在云林大肆烧杀焚掠,6月18~22日短短的5日间,烧毁房屋4295户,杀戮居民无数,日人声称“云林管下无良民,顺良村落皆指为匪,予以焚毁”。从而制造了台湾历史上最惨无人道的“云林大屠杀”。许世楷:《日本统治下的台湾》,东京大学出版会,1972,第178页。
面对日军的暴行,台湾人民更加满怀义愤地加入抗日军的行列,抗击日本殖民者。柯铁、简义乘势号召全台人民起来驱逐日本殖民者。6月30日攻占林圯埔宪兵屯所;30日袭击斗六,当地农民操农具、竹枪加入战斗;7月3日,300余抗日军从市街一角突入鹿港,辜显荣保良局所属壮丁团一部临阵起义,调转枪口向日本殖民者开火;在集集,13名宪兵被击毙;在斗六,日军守备队长以下80人战死,167人负伤,被迫退出阵地,抗日军占领斗六,为此佐藤常政陆军少佐等两名将校受到了军法审判。
斗六陷落的消息传到台中,日军第二旅团本部于7月1日派出讨伐队,第二天攻占斗六,但由于孤军深入,旋即退出。台湾总督府再派遣特别讨伐队接连进攻员林、北斗、斗六,重开云林支厅,发布安民告示。14日进逼林圯埔,抗日军退守铁国山。18日,日军以优势兵力猛攻大坪顶,抗日军被迫撤入深山之中。与此同时,日本殖民者还通过辜显荣向简义进行招降,结果在1896年11月19日简义归顺,但随从仅二人,所造成直接损失并不大。在此情形下,柯铁起而自称“奉天征倭镇守台湾铁国山总统各路义军”,重整队伍,发布檄文,表明了继续抗日的决心。为此,日军加紧了对大坪顶的进攻,抗日军在柯铁的指挥下,冒着密集的炮火坚守了14天,打死打伤日军109人,随后转移到新的根据地触口山。日军在嵌厝、大坪顶分别驻屯,以防抗日军卷土重来。
在南部的温水溪、十八重溪、蕃仔山地区,黄国镇聚集各路抗日军首领11人,结义抗日,号称“十二虎”,分别在1895年12月、1896年1月及其后举行3次会盟,商讨进攻嘉义支厅方略,以与铁国山抗日军相呼应,驱逐日本殖民者。1896年7月10日,黄国镇、阮镇联合进攻嘉义,日军将兵力收缩在城内固守,此后,又乘日军集中兵力对付铁国山之机,大肆活动,至1897年1月,嘉义东堡49庄均归入其支配之下。黄国镇还自称皇帝,定年号为大靖。8月,日军第三旅团组织讨伐队围剿。到了1898年6月,台湾总督府进行地方官制改革,废除嘉义县,黄国镇抓住时机宣传“日本将弃台而去”,嘉义地区人民日益聚集在抗日军的周围。随着各类地方税(如地租附加税、户税、营业税、杂税等)的开征,更激起台湾人的不满,因而当时抗日军袭击各派出所、弁务署时都得到了许多当地民众的支持和参与。
再往南,在凤山地区,林少猫率领的抗日军十分活跃,他们四处袭击日军兵营和宪兵屯所。此外,在下淡水溪右岸阿公店等地,魏开、陈鱼、张石定等率领的抗日军也在观音山附近建立根据地,声言将“杀死日本官吏,以为民除贼”。他们连续攻击了阿公店、弥陀港、赤嵌、阿莲等地。1898年,从厦门获取资金和武器秘密返回台湾的林少猫,率领抗日军在万丹与日军展开数次激战。12月28日,林少猫与万峦庄长林天福联合万峦庄的广东粤人、凤山厝的福建闽人及万金等地的“熟番”、“平埔番”1000余人组成抗日联军,猛攻潮州宪兵屯所,击退日海军陆战队,并与赶来增援的日军讨伐队展开激战。这是台湾各民族人民广泛联合抗击外国侵略者的真实写照,它充分反映了在日本殖民者的残暴屠杀面前,中华民族同仇敌忾、奋起抵抗的英勇精神。
日本殖民者的残暴讨伐及招降政策
面对台湾人民风起云涌的抗日武装斗争,日本殖民者出动大批军队、警察和宪兵,组织讨伐队,进行惨无人道的屠杀与焚掠。他们不仅无情镇压抗日军参加者,而且就连普通民众也不放过,从一开始就采取所谓“无差别报复”政策,广大台湾人民遭到空前的大浩劫。在台湾北部,日军讨伐队大肆搜捕杀戮抗日民众,仅第七旅团杀害者便高达2454名,被宪兵杀者为377名,宜兰平原哀鸿遍野。在中部云林,4000余户房屋被毁,民众大批被杀,据台湾高等法院院长高野孟矩揭露:“费时六日间,烧毁七十余庄之民居,不分良匪,杀害人民三百余——不查实际,多杀良民之父、夺其母、害其兄,又杀其子、杀其妻、害其弟,以激其恨,且又将其家屋及所有财产焚掠一空,使其无寄生之所。”许世楷:《日本统治下的台湾》,东京大学出版会,东京,1972,第121页。 这就是血腥的云林大屠杀。在南部的阿公店,日军的暴行还引起了国际舆论的强烈谴责。在日军对潮州和恒春的讨伐中,“被杀害者达2053名,伤者不知其数”,烧毁房屋5813户,连日本人自己都惊呼:“讨伐被害意外之多!”向山宽夫:《日本统治下台湾民族运动史》,中央经济研究所,东京,1987,第200页。 惨状目不忍睹。又如在上茄苳,日军将全庄所有17~60岁的男子集中一处,根据事先准备好的“土匪名簿”,将其中238人拉出枪杀。桩桩血案,令人发指。
然而,殖民者的屠刀吓不倒台湾人民,相反只能更加激起他们对侵略者的仇恨。正如高野孟矩在谈到云林大屠杀时所指出的那样,这种屠杀政策“激怒了附近的人民,成为这次暴动蜂起的基因”,它只能把人民“推入他们(指抗日军)的队伍中去”。他说,台北、宜兰等地讨伐队不分良匪的杀戮政策收不到什么效果,台湾人对日本人普遍采取不合作态度。日本官吏“向人民询问‘匪情’时,(台人)更不告以事实”。许世楷:《日本统治下的台湾》,东京大学出版会,东京,1972,第93页。 又如,在潮州、恒春闽粤汉人与土著族联合抗日斗争中,来自阿公店的大屠杀的传闻也是当时激励人们起来斗争的重要原因之一。为防范和镇压台湾人民的武装反抗,乃木希典总督时期,实施了所谓“三段警备制”,即将台湾划分为3个区域,靠近山区的危险地带由军队负责防范、平地由警察负责,两者之间由军队和警察共同维持秩序,但由于各区域纵横交错、各部门间又往往权责不清,未能达成日人预期的效果,不久即告废止。鹤见佑辅:《后藤新平传》,太平洋协会出版部,东京,昭和18,第100页。
1898年儿玉源太郎任台湾总督、后藤新平任民政长官,台湾进入了所谓的儿玉、后藤时期。这一时期的殖民当局除了进行土地林野调查、兴建港口铁路等基础工程外,政治上则试图改变原先的横暴形象,采行怀柔政策,召开飨老典、扬文会,颁发绅章以笼络地方士绅;社会政策上则执行所谓“尊重旧惯”,对台湾社会固有的风俗习惯予以保留和一定程度的尊重,避免引发民众的不满;同时恢复封建的保甲制度,让台湾人自相监视,以台治台。针对长期以来镇压台湾人民武装斗争不利的状况,一方面整顿警察队伍以强化暴力统治机器,另一方面以新思维、新方法来对付台湾人民抗日武装斗争,其核心即展开对台湾抗日武装集团实施分化瓦解的招降政策。
对台湾抗日武装的招降活动虽早在桂太郎、乃木希典总督时代就已出现,但只不过是小范围的在中南部地区进行,台中县知事木下周一四处张贴招降谕告书,并委任部分台湾人从事招降,1898年12月铁国山周围试探性的施行,到了儿玉源太郎时期,在民政长官后藤新平的主持下,才开始了大规模的招降活动。
日本殖民者的招降活动首先指向北部的陈秋菊所部,先后派出长谷信敬、谷信近等与陈秋菊、林火旺会面,随后又劝诱卢锦春、简大狮等人投降,至1898年10月,北部地区几支主要武装集团相继停止战斗,“归顺”日本殖民者。在中部,台中县知事木下周一四处张贴招谕文书,并委任台湾人从事招降,1898年12月铁国山、张大猷等610人归降。在嘉义,总督府事务嘱托白井新太郎等通过黄国镇的父亲对其诱降,后黄国镇、柯铁等均告“归顺”。1899年初,台南县知事矶贝静藏颁布《归顺土匪处置法》,宣布对归顺者以宽大处理,4~5月间,南部的阮振、林少猫亦相继“归顺”。这样,到1899年上半年,全台各抗日武装集团陆续“归顺”,台湾岛内武装斗争暂告平静。一时之间台湾抗日武装集团的主要力量和著名首领都走向了“归顺”的道路。
大批抗日军走向“归顺”之路是有其原因的。日本殖民者在据台后曾发现,台湾的武装斗争得到了大陆的资金和武器弹药的支持,总督府民政局长水野遵即指出:“土匪骚动时,常有中国船自厦门方向将火药等运来台湾”《第九回贵族院议事速记录》,条约法规局,东京,昭和41,第24页。。为此日本政府加大了对清廷的外交交涉,清政府严令东南沿海地区禁止向台湾岛内抗日武装提供援助,同时总督府还加强了对海岸线的防堵工作,打击海上走私。正是在外援枯竭的情况下,岛内抗日武装才不得不顺势接受招降,以求获得喘息的机会。